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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型 地方条例,国内 颁布日期 1997-12-07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件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关键词 城市供水
摘要 修改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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