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型 | 地方条例,国内 | 颁布日期 | 1997-12-07 |
发文单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 ||
关键词 | 城市供水 | ||
摘要 | 修改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