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法规类型 | 地方条例,国内 | 颁布日期 | 2018-03-19 |
发文单位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
文件号 | 浙环函〔2018〕28号 | ||
关键词 |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 十三五 | ||
摘要 | 日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案提出,推进火电、热电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开展钢铁、水泥、玻璃和工业锅炉等重点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2020年6月30日前,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的20%;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的烟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下的工业锅炉,1o蒸吨/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