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编者按:广州水价备受热议,究竟该如何认识调价问题?中国水网特邀城市水务政策专家、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博士后黄滔发表专门评论。黄滔认为,讨论水价调整,首先必须厘清供水企业的定位,同时必须正确理解并促进行业调价机制形成,将水价调整与降低产销差率严格挂起钩。
在CPI不断高企的背景下,正常的水价调整往往作为一个热门话题被热议、曲解、误判甚至错杀,这可以理解。谈论水价问题,我们应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1、供水企业的定位问题
在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掀起以“民营化”为主要特征的政府管理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许多国家、地区纷纷将城市的公交、水务等公用事业民营化、企业化、市场化。在我国,城市供水虽一直是按国有企业性质作为主体安排,但在上世纪90年代至今,受“民营化”浪潮冲击,许多城市供水企业开始民营化、股份化,特别是在当前“财权上浮、事权下沉”的中央——地方财税不平衡分享机制下,有些地方政府从“经营城市”角度出发,以短期融资为目标,出卖这些属于公用事业的国有资产。这些政策与行为,加重了百姓对供水企业定位及目标的质疑与诟病,质疑供水企业是否成为“以赚钱为主要目标”的营利性企业。在各次水价调整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民众的质疑都集中反映出了这一心态。
事实上,OCED国家在上世纪末已开始大量反思“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利弊得失,以关注“整体、长期、公民主体、整合”为要点的“整体性治理”开始占据这些国家治理的思想的主体阵地。在金融危机来袭下,各国对之前的治理模式更加深刻、迅速地进行了反思、调整。一些发达国家的城市供水仍保留在政府和国企范畴,特别是日本,上下水合一为“水道局”,属政府事业单位范畴。在我国,应从上至下重新审视对城市供水的定位,要突出强调城市供水不可争议的“公用事业”性质定位。在此前提下,为搞活内部管理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可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总体说来,体制:公用事业;机制:灵活、高效、便民,才应是主流共识。供水企业不应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融资平台或利税大户,而应是一个“保本微利”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各政府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加大这方面地宣传与引导。
2、调价机制问题
目前这种审核与听证机制,从总体看来,是适应于城市供水的“公用事业”定位的。
水价作为公共服务价格,必须接受公民监督、查询、听证,这无可争议。但正如《南方都市报》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水价调整的采访报道中所集中反映出的百姓的焦虑与关心, 城市供水产销差率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一般而言,城市供水产销差率是客观存在的。形成产销产率有几个原因:一是水厂内正常冲洗用水;二是管网漏损;三是一些消防、绿化、环卫未计量用水或计量未交缴用水;四是偷盗用水;五是计量漏损问题。
这几个原因中,许多城市的消防、绿化、环卫用水,按《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应全部计量并缴费。因为这些用水成本政府有专项经费保障,已由税收来补偿,而不能再揩供水企业的油,再次转嫁给用水的消费者头上,产生“搭便车“现象。供水企业也应理直气壮地向当地政府呼吁,以促成正常计量及收费,不成为替罪羊。
另外,管网漏损与计量漏损牵涉到供水企业自身管理问题。诚然,一个城市成千上万公里的供水管道,由于材质老化、城市道路施工破坏等原因,不可避免的有些漏损。另外,由于近年“一户一表、分表到户”改造工作的推进,城市小型管网与计量水表的大幅增加,也确实增加了漏损的可能性,极少数用户吃“滴水”的报道也时常有之。但改革开放30年来,各城市都在不断地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等进行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所以这不应成为漏损增加的借口。在许多供水企业,因内部管理不到位,抄表收费人员人为的“漏计寻租”的现象也是有时存在,这更是一个内部管理问题。靠供水企业的建设与管理,是完全可把产销差率控制好的。降低产销差率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城市供水管理综合水平的综合体现,可以不要求一步到位,但也应该公布个五年缩减规划。
产销差率核心是一个管理问题,政府部门应联合相关协会、研究机构定期发布全球或各城市的产销差率先进性指标,推荐供水企业先进成本指标参考体系,让消费者对供水成本看得懂、看得明白。著名的行政管理学者罗伯特·登哈特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书中曾说:“公民已经被一个由强势说客、政治家、竞选管理者以及媒体精英组成的职业政治阶层挤出了政治系统,”“希望变革、渴望参与,厌恶只把公民作为积极的消费者对待,是公民社会中的一种主要诉求”。基于此,应重视每次水价调整中公民的正常抱怨与诉求,制定更加开放、科学、透明、可比的调整机制迫在眉睫。不要总是让公民有“被听证”的感觉,不要让调价陷于“亏损—调价—迅速又亏损—又调价”的怪圈,不要让消费者成为供水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成本上涨的替罪羊。特别是,应出台政策,将水价调整与降低产销差率严格挂起钩来,用“倒逼机制”迫使供水企业先内部挖掘、消化浪费性成本,挤干水份后,百姓自然同意成本刚性上涨的正常调整了。
编辑: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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