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饮用水新国标的全面实施,饮用水安全问题成为大众舆论的焦点。目前,我国在饮用水安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制度建设滞后、执法不严等问题。6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表示,对饮用安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正在进行全面梳理,将根据梳理结果,抓紧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项行政法规。
饮水安全保障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亟须完善
宋大涵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对加强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与制度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
饮用水安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水量安全。目前在保障饮用水水量安全方面,已经有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水量调度、用水顺序、用水分配以及控制高耗水产业做出了规定。
二是水质安全。控制影响水质安全方面,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污染。国务院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设立专章进行保护,国务院还制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并且制订了城市供水条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对饮用水质量的影响,对保障饮用水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对于自然背景影响水质安全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
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表示,地方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严格实行问责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供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会商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地饮用水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并逐步向社会公布。
在城镇供水安全监管方面,杜鹰指出,要定期对供水企业生产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成本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严格落实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求。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协管,设立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扩大监测范围,到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正是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力量,目前,饮用水安全的相关配套政策亟待完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涉及饮用水的法规建设也有提升的空间,加之推进水价机制改革等系列工作,保障饮水安全,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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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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