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大力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推行水泥窑共处置、堆肥作花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处置污泥,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二是加强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规范处置污泥,防止因不规范处置污泥造成的环境污染,并督促其继续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和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实现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强组织实施和信息公开,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污泥处置方案,并通过信息公开实现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
编辑:刘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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