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产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和推广,环保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式也在不断地延伸和转变。”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文一波在昨天下午举行媒体见面会上发言介绍,在经济新常态下,环境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必将对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的环保产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每年两会前的“常规”活动,此次商会准备了五份提案,内容分别涉及环境第三方治理、河湖直排污水处理、完善PPP模式等。见面会由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主持,桑德集团董事长、环境商会会长文一波,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威立雅中国区副总裁/首席执行官、环境商会常务副会长黄晓军,博天环境董事长、环境商会副会长赵笠钧,科达洁能董事长、环境商会副会长边程作为交流嘉宾。E20环境平台、新华网、网易财经等数十家近百位媒体记者到场,五份提案引发热烈交流。
为声援两会代表及相关提案,发出更多产业声音,2月28日, E20环境平台联合环境商会、中国环境报、上海环境院,立足产业,征集两会建议。该活动得到见面会现场参与媒体的广泛响应。
所集建议,将在E20旗下三大网站(中国固废网、中国水网、中国大气网)和微信公众号,和《固废观察》杂志进行专题发布,同时在中国环境报、《环境界》杂志、《固废观察》微信公众平台选择发布,并在相应微信群进行发布、传播,后续将整理成册,呈送环保部、住建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及行业人大、政协代表等。
附:环境商会五份提案
一、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提案
提案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
市场问题:
一是排污企业环保投入不足,没有主动达标排放的意愿。
二是环境服务业秩序亟待规范。随着《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从行政审批角度降低了污染治理专业企业进入相关业务领域的门槛。但是我国环境服务业整体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中小型环境服务运营商的技术及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以降低环境治理标准为代价,刻意压低环境服务价格以抢占市场,污染企业选取委托合作方时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低质低价中标屡见不鲜,扰乱和破坏了行业秩序,不利于国内环境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导致污染难处理。
四是委托治理税费征收增加了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
提案内容:
1、利用经济手段严格环境监管。推进总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控制与环境治理、环境惩罚成本联动,通过经济杠杆拉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减排。严格落实新环保法的相关环境执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监测监管制度以强化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将环保信息持续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内,责令长期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内开展第三方环境服务。
2、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社会评价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作用,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3、明确企业的权责划分。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等相关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业主方和被委托方相关责权做出明确规定,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解、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4、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尽快制定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项目的认定及财务核算办法。针对第三方委托治理项目收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于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的提案
提案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应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吸收市场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2002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文件,促进了水务和垃圾处理领域PPP模式的应用。但由于模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2007年左右PPP在我国的发展遭遇瓶颈。近年,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公用产品和服务对质量、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求,再次促进了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的应用。尤其是去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力,PPP模式被空前关注。
市场问题:
PPP模式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其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主要如下: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在PPP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规的效力层级不高,法规分散化、职能重叠、交叉适用现象严重,整个PPP行业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地方政府由于换届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朝令夕改,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发生变化等多种情况的出现,加大了PPP对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程度。
2、项目决策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PPP项目主管部门繁多、政府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决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项目审批程序复杂,项目决策、管理和实施效率低下。
3、政府信用风险不易控制。某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或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承诺缺乏承受能力的条件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而合同签订后,政府难以履行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如不按时支付项目费用等,直接危害到合作方的利益。
4、项目收益无法得到保障。PPP项目一般都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容易受到舆情民意的压力,如无法根据项目情况进行价格调整等市场化行为,使项目收益无法控制。有些PPP项目签订合同后,政府出现“甩包袱”现象,对项目的市场化运作不予支持和配合,甚至有时新建、改建其他竞争性项目,导致项目收益受到损害。
提案内容:
PPP模式强调政府在项目中的责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和参与,更强调政府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双方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成功推广PPP模式,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PPP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与法律配套的条例、指南、示范合同等,约束政府的履约行为,建立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等,从而对PPP项目的实施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2、明晰边界与责权分配。建议政府指定机构或部门专门负责PPP项目工作开展,建立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使项目管理系统化、规范化,不仅便于公私合营双方谈判,也可避免政府部门内多头管理、工作互相推诿、项目操作程序不规范的弊端。
3、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议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经营管理问题、成本价格问题、政策导向问题等所引起的经营风险进行适当的划分,并建立完善的监督、赔偿机制。对于支付风险问题,建议中央或地方将维持PPP项目正常运转的财政资金打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保证金,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4、协调好各参与方利益。建议对项目的立项、投标、建设、运营管理质量、收费标准、调整机制、项目排他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移交等环节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性规定。PPP模式改变不了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需要资金投入以维持建设和运营的社会公益属性,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并不表示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政府还需继续投入精力以维持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营,建议地方财政预算划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补贴资金,尽快建立补贴补助机制的具体形式及标准。
三、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处理直排污水有效缓解河湖黑臭现象的提案
提案背景:
当前,我国城乡普遍存在河湖黑臭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我国城镇存在不同比例的直排污水。根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4年6月发布),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指设区市)污水处理率为89.21%。据住建部数据,2012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到87%,县城的接近80%,建制镇的不到30%,村庄的只有8%。则设区市、县、建制镇、村庄的直排污水比例分别约为11%、20%、70%、92%。考虑到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实际比例可能更大。
市场问题:
城镇中直排污水产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溢流污水。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最大设计负荷的时候,就会形成溢流污水;二是仍然客观存在的城中村污水排放。在村中,生活污水夹杂餐饮废水甚至养殖废水,由于其排水设施并不完善,常常形成混合的直排污水;三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由于措施不配套,也会产生直排污水;四是部分新建小区由于给排水系统不同步配套,在住户入住形成社区时,往往形成直排污水;五是一直客观存在的城郊结合部,也会产生生活污水、作坊污水、种植和养殖废水的混合污水,并就近直接排入水体。
这些直排污水都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临时性,在排水管网覆盖到、污水收集进入处理厂处理之后,这个问题就得到了解决。但是,这个过程需要延续较长时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立项审批、施工建设都不是几天能够实现的,实践中往往需要1-5年的时间。公众对使用的自来水缴费,而自来水费包含了污水处理费,则居民与政府就建立了契约关系,居民支付费用却得不到污水处理服务,收费一方就构成违约。
提案内容:
当前,在继续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规范化运行的同时,需要正视直排污水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污水处理的全覆盖,进一步大幅削减水体污染负荷,解决河湖黑臭问题。根据以上情况提出建议如下:
1、完善管理体制。建议将给水、污水、河湖生态修复等涉水业务明确统一到具体管理部门。
2、应急处理常态化。开展城镇污水应急处理常态化应包括:开展污水应急处理规划研究;采购应急处理技术装备;对临时排污因地制宜采取应急处理工程技术手段。
3、基础建设与应急处理相结合。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和改扩建为主、加强推进雨污分流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展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暂时不具备进入管网条件的污水进行应急处理后排放,一方面通过建设小型设施进行水体污染点源处理、达标排放;一方面对已污染河湖进行截流,经应急设备处理消除黑臭后排放。
4、以一级强化处理作为底线手段实现污水处理全覆盖。对污水处理要设立底线——所有尚未并网的污水必须采取一级强化处理措施,不得直排。为实现这一目标,当前要针对尚未截污纳管的直排污水,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一级强化处理技术做出认定,对确有显著效果的,对其污染减排效能予以认定,对效果差的则予以淘汰,责任部门要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控和评价。
5、以效果为导向,创新商业模式。可以按照国家环保部当前大力推行的以效果为导向的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来运作:由环保企业提供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由其运营,而政府与企业签署合同购买环保服务。以水质指标的质和量为合同标的。在具体操作中,可根据主要的环境问题及环境目标选择技术,签署环境服务合同。
四、关于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政策实施力度的提案
提案背景:
按统计,我国烟粉尘排放的70%,二氧化硫排放的85%,氮氧化物排放的67%都源于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燃烧。其中,工业领域用煤分布广、效率低、激励制度不完善、监管难,污染物排放尤为突出。目前,仅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四个工业污染源,粉尘、二氧化硫排放已占到全国排放量的36%、45%。鉴于我国天然气资源禀赋稀缺和对外依存度已持续攀升,大多工业燃料用煤也无法用新能源发电予以替代,因此,工业领域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尤为迫切。
市场问题:
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广存在几点症结:
首先,难于推广并非技术问题。我国洁净煤电技术全球领先;工业领域的高效煤粉燃烧、清洁燃煤气化技术可实现工业锅炉、窑炉用煤的清洁化、达到和以天然气为燃料相当的排放标准,核心技术也均已本土化。
事实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广的难点,尤其是工业领域,主要表现在:
首先是舆论引导、认识深化仍远远不够。省市及以下各级政府仍然是治霾必提新能源和限制煤炭使用,而不是鼓励燃烧技术创新。厚增量薄存量,本质上背后隐现的还是GDP的影子。其次是技术标准缺失,使得操作层面与限煤政策难于清晰区隔。各级政府已将降低煤炭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纳入日常职能和日常统计。目前正需大力推广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项目,由于缺乏清晰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引,在实践操作中和已有的限煤政策难于清晰区隔、难于形成治霾合力。
最后是扶持政策仍迟迟未能出台。工信部、能源局等主管部门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产业扶持政策尚未出台。相比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每年超出200亿元,国家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扶持也是微乎其微。
提案内容:
1、尽快出台国家技术标准,完善实施体系。建议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主要工业燃煤领域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完善相关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加强标准宣贯,完善项目实施审批体系。推动工业用煤消耗量大的城市,尽快形成工业与能源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
2、完善落后燃煤设备淘汰目录,明确淘汰期限。对目前许多行业正在使用的非洁净煤技术和设备,建议工信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比照工业燃煤锅炉淘汰措施,加大完善燃煤落后设备的淘汰目录和覆盖度,明确淘汰期限,加快实施煤炭清洁高效技术改造进度。
3、加大对洁净煤技术、专有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的政策扶持。建议工信部就洁净煤技术、专有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建立国家层面专项基金,并加大已有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洁净煤相关设备及产业化项目”类别。
五、关于废旧家电拆解补贴资质的提案
提案背景:
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与消费大国,实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网络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规模化利用”,是当下我国大力扶持发展固废综合利用与建设城市矿产基地的必由之路。2012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对相关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以促进回收处理业“阳光规范、良性长效”发展。
每年“四机一脑”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截至2011年底,我国“四机一脑”的社会保有量已达17.7亿台。目前全国列入基金补贴名录的企业约有106家。
2013年12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中提到,“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本通知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优质处理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
环境保护部基本按照原来“以旧换新”政策下的省规划范围内的申报,“以旧换新”时的规划是以省作为区域规划,目前回收渠道是全国市场化,跨省回收已经是常态化。为保证行业的市场化,环保部也推出了基金补贴企业退出机制(自2014年起,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实际拆解处理量低于许可处理能力的20%的,以及资源产出率低于40%的)。
提案内容:
1、落实通知精神。将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给予审核。
2、真正落实退出机制。提高企业年实际拆解处理量占许可处理能力的比例,可由20%提高至40%。
3、鼓励市场化,去行政化。通过严格审查、核准进入企业的条件,企业对投资自行负责。并通过有效的过程监管,推动行业的发展和产业集中度。
编辑:田皓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