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国家财经周刊》的“两会特别报道”中,刊登了碧水源董事长文剑平的署名文章《环保供给侧升级水污染治理核心是“提标”》。鉴于水污染治理的核心明明是水质达标,这是水环境保护的常识性问题,为什么该文把排放标准提高作为水污染治理的核心,把方法和途径作为目的,公开将水污染治理的核心从水质达标变为排放提标?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对环境质量负责,则是本届政府最核心的施政方针,该文用排放提标是水污染治理核心,动摇了本届政府正在建立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体系,需要及时澄清,以正视听。
一、排放提标只是一种水质达标途径和管理手段
水质达标包括污染源治理、择段排放、生态流量调节、区域排放总量优化、排放限制和水质限制河段划分,等系列手段,这是世界水污染治理同行都了解的水质规划学科内容。该文是用排放提标的单一“核心作用”否定了水质规划学科存在的必要性。
排放标准只是水污染治理大系统的一个环节。这个大系统是:以水质标准为核心,对实现水质标准的水域功能、控制断面有具体规定;依靠环评对空间布局、行业总量、市场准入进行导向;防治规划对优先控制单元输入响应有结论,治污重点有方案;排放标准只对水污染源治理最佳实用技术和可行技术水平提出执法要求。该文无视排放标准在水污染治理大系统中的位置。把一个环节提升到核心地位,有弊无利。
二、排放提标落后于排污许可证的新作用
国家排放标准执法保底线,排污许可证精细管理,是本届政府实现水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该文特别夸赞“特别限值”,实际上夸错了地方。一刀切的特别限值只是排污许可证执法前行政手段在排放标准中的反映。有了排污许可证,全国固定污染源实行一厂一个排放限值,才使特别限值有了科学体现,因地制宜、因水而异。有好技术尽可以在排污许可证的从严要求中发挥作用,为什么非要在国家排放标准中搞一个特别限值不可呢?该文处处强调技术创新,为什么不支持排污许可证的创新呢?
在我们重建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时,要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执法作用:一是依靠战略和规划环评为流域和区域发展总体布局、主要行业总量控制、污染企业准入要求规定控制目标,与治污规划衔接,依靠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衔接;二是用地方标准弥补国家标准难以适应的地带性特征、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性特征,用排污许可证体现对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和严于标准的个性化控制;三是建立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目标的输入响应关系,逐各污染源进行对改善环境质量的影响分析,分排放口规定一年内不同时期、不同时段允许排污的种类、总量、和单位时间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给MBR技术留下了充分显示效益的最大空间。
如果制定全国适用的一刀切特别限值和一级A再生水标准,用国家排放标准抢占地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许可证的位置,势必破坏正在建立的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体系,特别是抢占能起到特别限值作用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位置,是落后于环境管理新形势的倒退做法。
三、多项指标排放提标与水质达标需求不一致
该文把排放提标上升到水污染治理核心位置的理由是MBR技术可以将排放标准提高至地表IV类以上的高品质再生水,这里有一个IV类水标准应怎样理解的问题。IV类水核心指标是溶解氧达到4mg/L,MBR怎样达到?IV类水没有悬浮物指标,排放限值为什么要定这项指标?IV类水大肠菌群指标由于国情一直未考核,为什么不区别对待?COD一直准备用BOD替代,为什么在排放提标中无依据的制定世界最严的限值?一直备受争议的总氮指标,则无视排污去向,和营养物价值,坚持按再生水标准控制?因为有MBR技术可以治理到所谓IV类水,排放标准就可以不分排污去向,不分受纳功能区,全国按特别限值、一级A回用加严指标,如此等等。该文所理解的IV类地表水并非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所要实现的地表水水环境、水生态功能对水质的要求,而更多的是从MBR技术所能实现的出水要求去考虑排放提标。MBR技术目前达不到排放提标与水质达标划等号的水平,就不得不混淆地表水、再生水、处理厂出水的差异,似是而非的提出污水处理厂达地表水IV类标准的指标,这样做不仅不能使排放标准有助于优化地面水水质达标措施,更不能让排放提标成为水污染治理的核心。
四、排放提标夸大了膜技术治理黑臭的作用
该文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在哪里,排污就在哪里,哪里就会形成黑臭水体”,引申一下这个结论,污水处理厂只要采用MBR技术,实行排放提标,就不会形成黑臭水体吗?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近日在全国295个地级以上城市排查出黑臭水体1861个,使用MBR技术就能解决吗?当前各地市所采用的治理技术肯定不优先选用MBR,一是因为MBR不能对症下药;二是MBR不符合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因为凡黑臭水体必然是污染物受纳量超负荷,稀释净化水量严重不足,水体流动性特别差,需治、截、导、用、保综合治理。用MBR技术是治字当头,把城市污水治到地表水IV类送入河道,其实地表水V类标准就能保证不黑臭,其中溶解氧2mg/L为关键指标。所以污水COD即使治到30mg/L以下,低溶解氧的出水排入不流通的水体假以时日,随着水体溶解氧的降低,也会演变成黑臭水体。南水北调东线治污成功的经验是在“治”的基础上加“截、导、用、保”四个字。
治理黑臭,整治技术应围绕提高水体溶解氧水平:第一类,控源截污技术;第二类,内源控制技术;第三类,生态修复技术;第四类,活水循环等其他技术;第五类,污水厂提标改造技术,没有前面四类的基础,只想利用膜技术多消减点污染物来减少黑臭水体的溶解氧消耗,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不仅不能实现环保供给侧升级,还会增加水质达标的无效投入。
五、排放提标忽视污水处理绿色、低碳、循环方向
排放提标依托什么技术,导向什么方向,将决定排放提标的成败。比如MBR技术的优势是固液分离,不恰当的扩大适用范围去替代好氧颗粒污泥技术,就使排放提标难以具备可持续性。负责任的业内专家郝晓地用科学数据给出了一个有启示性的结论:“过高的能耗与运行成本完全掩蔽了其在良好出水水质与紧凑占地方面的优势,MBR工艺要想取得持久性发展,对无污染、不堵塞膜材料的突破性研发无疑将是根本性命题。否则,MBR工艺迟早会被与它有着相同优势而能耗又低的好氧颗粒污泥技术所取代”。
排放提标应遵循污水处理厂的绿色、低碳、循环方向来选择依托技术。除了大家熟知的技术外,应特别注意源分离技术。试想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将不包括黑水和黄水,主要污染物将变为商品肥进入农田,从源头减少污染物负荷进入污水处理厂,那时的污水处理厂提标生成新生水,MBR技术会在提标中起大作用。即使实现源分离尚需时日,我们还有概念性污水处理厂的良策,即资源化、能源化,把污水处理厂建成再生能源厂、肥料厂和再生水厂,用再生产品实现污水处理厂不仅挣运行费,还要挣产品销售费。照此方向提标,肯定不会有争议。期待国家排放标准能导向概念性污水处理厂和源分离,改变用能耗和投资换取污染物消减的现状,才是水污染治理的正确导向。
应该欢迎企业创新技术,为水污染治理贡献力量。希望掌握水处理技术的企业真正在技术进步上说事,让广大用户说话。掌握某种技术的企业为推销自己的技术,过多的在排放提标上做文章,在影响政府决策上下功夫,会有超越企业责任之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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