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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6-01-22 11:38

来源:中国上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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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版水十条),内容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15〕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清洁安全的水环境是人民健康生活的根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上海实践生态文明、建设全球城市的重要保障。上海市通过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了治污为本、截污为先、标本兼治、建管并举的水环境治理保护体系,水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市河道水环境面貌持续改善。但与国际化大都市的生态环境定位、市民对宜居环境的需求以及国家对本市水环境质量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本市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清洁、健康为目标,以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科学治理的原则,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城市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奋斗目标

到2020年,饮用水质量明显提升,饮用水水源风险得到全面控制,全市水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全面恢复水体观赏功能,继续保持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稳定。到2030年,饮用水质量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到204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提升,实现安全、清洁、健康的水环境目标。

(三)具体指标

到2017年,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市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按国家考核断面计)不超过15%,水质优良率(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40%。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数量比例高于75%,原水供应总量的90%以上达到水质优良(Ⅲ类)水平;全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水质优良率比例提升至45%,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表水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4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并基本恢复水系生态系统功能。

二、全过程保障饮用水安全

(四)全力推进水源地建设

进一步优化“两江并举,多源互补”的原水供水格局,着力解决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开放性问题,2017年建成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并完成黄浦江上游原水主干管及相关西南五区原水支线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流域联防联控,加快推进太浦河清水走廊建设。深化研究青草沙-陈行连通工程、五号沟泵站-泰和水厂原水连通工程以及太仓浏河水库-宝钢水库-陈行水库连通工程,完善多源联动的原水系统布局。全面完成郊区供水集约化。(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城投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五)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

落实国家有关水源地规定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完成新建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等保护工作,落实污染源关停、整治措施。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项目的清拆整治,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在用集中式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封闭式管理。

结合黄浦江上游水源湖建设,全力推进全市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关闭、调整或截污纳管。优先完成二级水源保护区内“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并转化为生态用地。全面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城投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六)严格控制水源地环境风险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船舶等流动风险源和周边风险企业的监管。在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装载高污染风险货物或剧毒品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严格监管各类装卸码头。2017年全面落实太浦河危险品船舶禁运,并持续减少太浦河的船舶航运量。强化备用取水口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并严格实施上海市主要水源地应急处置、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建立长江口、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水环境安全预警监控系统。2017年底前完成陈行水库第一取水泵站围油栏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青草沙水库库内配套工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城投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七)全面提升饮用水供水水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保障饮用水安全。启动以长江原水为水源的中心城区水厂深度处理,2020年底前建成杨树浦、月浦等水厂深度处理工程,提升饮用水质量。深入推进小口径供水管网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全市改造管网2050公里。市区两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城投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三、提升水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八)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及水平

继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加大臭气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布局,加快推进实施中心城区石洞口、竹园、白龙港及郊区泰和、南翔、松东、朱家角、崇明城桥等30余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到2020年底净增污水处理能力约60万立方米/日,长江口、杭州湾沿岸城镇污水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其他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不低于一级A标准。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开展污水厂臭气治理,大气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城投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九)深化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全面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重点加强老镇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城中村”、“195”区域等薄弱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郊区配合新城、大型居住社区、重点地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继续完善污水处理厂一、二级配套管网,加强截污纳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推进非建成区有纳管条件的直排污染源纳管,基本实现城镇集中建设区、“195”区域开发地区污水全部纳管。到2017年底,建设一、二级污水收集管网240公里,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90%以上,2019年达到95%。(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城投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十)全面加强污泥处理处置

以中心城三大污水片区为重点,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继续推进石洞口、竹园以及白龙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郊区建成松江、嘉定、奉贤、浦东、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污泥处理处置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石洞口360立方米/日和竹园400立方米/日污泥处理工程。到2020年,全市污泥处理处置形成以焚烧后综合利用为主、深度脱水后卫生填埋为辅的格局,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0%。新增闵行、杨浦、浦东、嘉定、松江、青浦和金山等区通沟污泥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城投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十一)着力推进市政设施污染控制

全面启动城市地表径流和市政排水设施污染控制。开展中心城初期雨水治理,深化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系统工程的前期研究并加快建设。实施市政泵站污水截流设施建设与改造,重点完成中心城区21座雨水泵站的旱流截污改造;制定并完善泵站优化调度运行制度,控制泵站放江污染。新建或完善中心城排水系统,全面消除中心城建成区排水系统空白区,新建泵站同步设置旱流截污设施。

开展全市建成区排水管道大排查,实施市政管道雨污混接改造,因地制宜开展老旧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到2020年,基本解决市政管道雨污混接问题。(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城投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十二)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按照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各级城乡规划中,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充分体现海绵城市理念。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推行绿色基础设施和低影响开发技术,加大雨水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从源头削减径流总量并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影响。到2020年,基本形成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

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各类用地开发和道路、园林、水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与小区、绿地系统、道路与广场、排水系统新建和改建工程应达到规划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试点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新建和改建地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分别不低于80%和75%。完成浦东临港新城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并在松江新城、闸北苏河湾、徐汇滨江、金山廊下等地区进行示范,各区县建设不少于一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四、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整治

(十三)综合防治养殖业污染

开展不规范畜禽养殖户清理整治,力争到2016年3月底,关闭全市不规范畜禽养殖户2720家。在2003年划定畜禽禁养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畜禽养殖总量,编制实施本市养殖业布局规划,削减养殖总量,优化养殖布局。

到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在200万头标准猪(出栏)以下,规模化养殖场控制在300家之内并试点实施排污申报制度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以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为重点,实现粪尿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处置;积极推进生态农业、种养结合,继续以生态还田、沼气工程为主要方式,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并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严格监测监管,严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

到2017年,完成30家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工作。继续推进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在深化Ⅰ型、Ⅱ型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的同时,尝试推进“标准化家庭水产养殖场”建设。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光明集团)

(十四)推进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

调整农作物茬口布局,减少夏熟大小麦种植面积,增加绿肥和冬季深耕晒垡面积,逐步形成大小麦、绿肥和冬季深耕晒垡各占三分之一的茬口模式,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粮食作物化肥、农药用量;从结构和管理两方面入手减少蔬菜作物化肥、农药用量。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

大力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控制病虫害发生基数,减少病虫害防治次数和化学农药数量。建设蔬菜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示范点,结合蔬菜标准园艺场建设,推进蔬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种养结合生产模式,积极开展稻鸭共作、稻蟹共作、稻虾共作等生态种植模式的应用示范,注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稳步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

建立农业主要污染物流失监测基地,在青浦、奉贤、浦东等区县开展化肥农药流失定位监测的基础上,以常规农业生产方式为对照,在主要农业生产区域设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效果评估监测点。对不同作物茬口、不同种植农艺开展化肥农药流失定位监测,全面监测评估农业生产中氮、磷流失的情况。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到2020年,全市二麦种植面积控制在60万亩以下,并力争全面调整,全面建立农田休耕提质机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左右,化肥亩均施用量控制在24公斤,农药亩均使用量控制在1公斤以下。(责任单位:市农委、相关区县政府、光明集团、上实集团)

(十五)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有纳管条件的地区加快污水纳管工作;无纳管条件的地区采用合适的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到2020年底前,共完成30余万户农户的生活污水处理,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以“提高水质、提升景观、改善生态、改善环境”为目标,推进“洁水”“畅水”“活水”专项行动。重点针对河道淤积、水环境面貌差,水流不畅、水动力不足,水质较差、水生态脆弱等突出问题,到2020年底前,重点集中连片开展800公里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按照每年疏浚2400公里镇村河道、完成2500万立方米疏浚土方任务,力争到2020年底前对全市镇村级河道全部轮疏一遍。

加快推进河道养护作业市场化,持续开展引清调水,实现水体有序流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收运处理系统,防止垃圾在河岸堆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相关区县政府)

五、加强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十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根据本市发展规划,加速淘汰不符合本市发展要求的落后产能,出台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和能效指南,在继续推进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等四大加工工艺结构优化调整的基础上,结合地区转型要求,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镀铅工艺、铸/锻件酸洗工艺等生产企业。

降低四大工艺企业环境污染隐患,到2020年底,推动工业园区外四大工艺生产点较2010年数量减半。强化对化工、石化、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和监管。持续推进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区块集中,优先淘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优先调整工业区块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反应型生产的企业以及污水直排企业。

制定并实施年度的压缩低效产能方案,到2017年,全市完成1000项产业结构调整,到2020年底,完成2500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以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区域为重点,集中治理化工石化产业及其延伸产业链中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2017年底前按计划淘汰污染企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十七)大力推进产业空间布局优化

合理确定城市及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禁止新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石化化工和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坚持“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加强常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清理整顿违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104个工业区块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工业项目(都市型工业项目除外);进一步明确104个工业区块产业定位,高标准引进新项目,提高产业集聚度。重点推进八类地区调整:桃浦、吴淞、高桥、南大等四大重点转型发展地区;吴泾环境综合整治地区;星火开发区等需要提升转型和实施二次开发的产业园区;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桥、浦东南汇等五个郊区新城;外环沿线生态经济圈区域重点转型地区;一、二级水源地周边地区;黄浦江两岸、生态红线、国家生态园区、郊野公园等敏感用地;“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区。突出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按照整体转型要求和连片整治原则,结合“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基本农田保护、水源保护区治理、郊野公园建设等,滚动实施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内区域的复垦工作。到2017年,“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20平方公里;到2020年,“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40平方公里,并用于生态林地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十八)强化工业集聚区和企业水污染防治

提高工业集聚区集中防污治污水平。持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截污纳管,104个工业区块已开发地块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建立完善雨污水管网维护和破损排查制度,以化工、医药、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集聚的区块为重点,定期排损,防范风险隐患。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7年底,完成金山化工集中区域相关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并强化废水治理或深度处理。

对污水直接排向外环境的工业集聚区实施集中排污口管理,增加总氮、总磷等控制指标,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推进上海化学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上海石化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江污水二厂的建设,2017年7月1日起,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根据上海水质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更严格的污水排放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六、加强河湖海域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九)不断深化河道综合整治

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分析原因,制订逐年整治计划方案,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根据市民诉求进行动态管理。对目前已确定的建成区内56条段黑臭河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方案进行整治。同时开展200公里重污染河道治理。到2017年底,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到2020年,全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以国考断面和市考断面为重点,梳理分析全市劣于Ⅴ类的水体,编制并实施不达标水体的达标方案。把水环境矛盾突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周边等区块,优先纳入全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将水质达标治理与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改造等工作紧密结合,排定实施时序,合力推进水质改善。按期完成断面水质达标任务,持续改善已达标断面水质,并力争提升水质类别。对超标控制单元实行严于排放标准的差异化要求,必要时采取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持续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

按照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修编)》要求,继续实施《上海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修编)》明确的相关任务,推进青西三镇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淀山湖、汪洋湖及周边水系生态修复工程、淀山湖入湖河道(上海段)整治、太北片和太南片水环境改善控制工程、淀山湖内源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元荡围网养殖拆除及生态修复工程等重点工作。

深化研究淀山湖、滴水湖等主要湖库的富营养化问题,防治湖库富营养化。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等重点区域风险,实施相关控制措施。持续实施河湖水生态监测,推进河湖生态健康状况的跟踪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坚持陆海统筹,以实施污染源防控为重点,突出系统治理,强化协同执法监管,持续削减本市陆源入海及海上污染负荷。开展总氮、总磷污染总量控制,研究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等重点河口海湾污染综合整治。划定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2017年建成大金山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2018年完成金山城市沙滩西侧水上活动区生态修复工程。研究设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二十二)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严格执行《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进一步完善全港船舶废弃物(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回收处理体系,持续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实行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零排放”,具备纳管条件的港口区域全面实现污水纳管处理。开展浮吊市场的专项整治,压缩规模、分批取缔,消除航运安全隐患和水上污染源。

加强对内河危险品船舶的监管力度,在本市水域内全面禁运《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明确的相关危险品;继续完善长湖申线(太浦河)危险品禁运制度;进一步加强危险品船舶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内河危险品船舶运输处于受控状态。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大力发展LNG等新能源环保型船舶,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升本市船舶总体安全和环保水平。

严格执行船舶新环保标准,2018年新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新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2020年前,完成现有非达标船舶的改造,对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市绿化市容局、相关区县政府)

(二十三)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划定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2016年底,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区范围划分工作。继续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确定全市地下水重点监控区域。根据国家要求,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七、加大综合管理制度创新力度

(二十四)建立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进一步强化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以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作为全市和各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托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平台,细化落实国家目标要求,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和相关企业。按照《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制,制定水环境治理领导责任制,建立市、区县、乡镇、村四级领导责任体系,明确目标任务,严肃考核问责,确保水质改善。(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严格水生态空间管控制度

基于全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等级,划定并严格实施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将湿地生态系统作为本市的重点保护对象,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力度,严控滩涂围垦强度,有效维护长江河口地区的特殊生态环境,维持对全球具有重要意义的生物多样性资源。

提升内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效力,土地开发利用要留足滨河、滨湖、滨海地带,保证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挤占的要限期退出。因地制宜,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积极开展滨海退化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恢复等重大生态工程,提升林地、湿地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

重点加强淀山湖区及黄浦江上游水系空间保护。梳理和恢复河道水网,提高水系连通性,依托河网水系构建本市重要的“水-绿”生态廊道,推进林水一体化建设,保障市域河面率。形成14片226条骨干河道为主的河网水系格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六)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从严核定水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的水域环境容量并分阶段制定总量控制和削减方案,严格控制进入水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的排污总量,重点对总氮、总磷分别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并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排污单位总氮、总磷总量指标。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基于水质达标要求,明确区域、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兼顾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阶段性要求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统筹确定企事业单位必须控制的阶段性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目标。将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指标后方可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二十七)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市、区县及重点企业(集团)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和企业用水的总量控制与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逐步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和年度取水计划审核。严控地下水开采,对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开采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到2020年,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500万立方米/年以内,地下水回灌能力保持在2300万立方米/年以上,进一步控制地面沉降。

加强节水“三同时”评估与监管,推进对大用水户实时监管体系建设。滚动实施市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力推进节水型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学校(校区)、小区、企业和机关的节水示范活动。推进工业节水工作,建立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的逐步淘汰机制,抓好月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的对标和节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减少全市工业用水总量。

开展再生水回用试点建设。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3%和20%。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八)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

定期发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地表水和地下水分水体、分断面水质与水量(水位)状况,2015年底前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在2015年“共同呵护身边小河”活动的基础上,每年开展百条镇村级河道评选活动,持续推动公众关注和参与。

2016年起,按要求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等信息。继续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处罚整改情况等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完善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沟通平台,拓展企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的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有奖举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八、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

(二十九)完善饮用水全过程监测能力

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的监测能力,完善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日常监测设施,提升特征因子VOCs、生物毒性等的监测能力。不断研究新型污染物检测分析手段,逐步形成业务化监测分析能力。完成水源地有机污染物应急快速监测系统建设,建成水源地预警监测体系,基本构建水源地有机污染移动监测体系。加强流域污染对水源水质影响的研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区县政府)

(三十)提升地表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对地表水水体的监控,进一步优化地表水水环境监测断面,加快全市水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实现全市水功能区监测全覆盖。实现长江口、黄浦江、苏州河和淀山湖等主要水体的实时监测,区县主要进出水断面做到实时监测,继续开展淀山湖蓝藻水华预警监测。对长江口、生态敏感区等特定功能区开展预警监测。提升对持久性有机物、环境激素、生物毒性等因子的监测能力。

建设完善省市边界水文水质自动监测站网,实现流域主要来水水质水量同步连续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

(三十一)提升海洋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快构建长江口区、杭州湾北岸区、洋山港区、佘山以外海区等海域的海洋观测体系;加密重点海域、海岸和海岛的海上浮标、观测平台和观测站(点)建设,加强监测。在继续做好海洋生态环境趋势性监测、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等基础上,强化河流入江海有机污染物监测、入海排污口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公益服务检测等工作。

研究建立长江流域跨界污染物水质监测体系,针对入海河口、海湾加强本市出入境断面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监测。加强咸潮、赤潮等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实现精细化数值预报;建立海上溢油、危化物泄漏等突发污染事故精细化预报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溢油及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溢油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

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编制完善本市船舶防污染应急能力规划,督促港口作业单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配备完善相关应急物资,建立上海港污染防治设备和器材配置的联防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

(三十二)重点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

重点加强对污染源总氮、总磷和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持续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水污染源的一类污染物和其他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监控。继续通过在线监控、专项执法等手段严格监管工业企业排放,及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

对于厂中厂违法排污等责任不明、缺乏有效法律支撑和长效监管手段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力求突破。推进泵站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实时掌握排江的水量、水质等信息。加强对合流制区域污水处理厂超越管排水的监测监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十三)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在现有监测网络基础上新建2座地面沉降监测站、15组分层标组、8口深层地下水位监测井及16口深层地下水质监测井。推进《上海市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2013~2018年度)》,建设215口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按照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的建设要求,建设181口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地下水日常监测,按照年度计划定期、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控制区域性和差异性地面沉降、土壤与浅层地下水污染提供基础。(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三十四)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跨部门以及和国家、流域互通的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水资源水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本市水文、水质、污染源、生态监测、预警等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常规监测和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全市水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增强水务、环保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

九、强化依法治污控污水平

(三十五)健全环境法制标准体系

按照立法优先、完备法制、依法治污、统一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完成《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等制度要求和工作内容,把市政泵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研究制定更严格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排放标准,在产业准入、水量水质、总量控制、污染源监管及雨污分流等方面修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导向,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标准,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完善环保准入制度,推进水环境治理法制化、制度化、常态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办)

(三十六)加强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建立政府各部门协同运作体制和调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区-镇网格化管理制度,重点加快推进街镇一级网格化中心建设,强化街镇在环境监管事务中的能效,提升网格化管理主动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2016年起,各区县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污染源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铁腕治污。对重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公开查处结果。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在环保部门全面实行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流域、区域和部门间联合执法,构建协同联动新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三十七)实施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区管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起,探索将市政泵站纳入污染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并将总氮、总磷纳入监测、总量控制和许可证管理体系。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污。2016年底前,建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持证单位“三监联动”管理。继续实施海上倾废单位的许可证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局、各区县政府)

(三十八)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环保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结合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等四大加工工艺结构调整,对保留企业或过渡性保留企业应全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三十九)加强危险品码头和堆场监管

对危险品码头和堆场企业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排查安全和环保隐患,对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坚决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抓紧完善全港危险品码头、堆场布局,进一步健全相关安全、环保标准,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品码头、堆场的作业安全。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品码头、堆场日常监管力度,督促相关港口经营人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环保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十、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四十)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技术研究

加强青草沙等水源地咸潮预报、监测评估、预警监控和水库智能化调度等关键技术研究,提升水源地水安全评估、诊断、预警和应对能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微量有毒有机物监测和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加强城市面源污染负荷识别、治理和防汛同步提标关键技术研究,深入研究深层调蓄工程规划、设计及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水质净化能力、影响地下水质的污染评估技术指南及规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管理体系,研究跨界生态补偿制度;推进提升城区河网生态承载力、水生态修复的关键技术。

加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关键技术研究,推进绿色低碳处理污水循环利用、污泥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业集中区废水处理、农村污水处理技术体系。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技术研究,着力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研究建立长江口杭州湾水环境综合管理等支撑体系,以及本市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影响规律等。对接上海市“智慧城市”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移动应用等信息技术与水务、环保、城市应急等领域现代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强化城市水环境智能服务体系研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局、市科委)

(四十一)加速推动环保新技术成果转化

  加快推动化工、印染、酿造、造纸、电镀等重点排污行业监控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广生态种养模式,全面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城镇生活污水与农村生活污水除磷脱氮、雨水和中水回用试点、尾水生态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生态修复等技术推广。加强地表水微量有机物和水污染预警预测技术、水体新化学物质监测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十二)强化水环境标准体系研究和建设

  编制或修订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重点研究修订上海市饮用水水质标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表水生态环境功能划分评估规范等,研究制定污水厂污水污泥处理装备设备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农田水利建设标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规范、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规范,以及畜禽粪污生态还田技术规范等,逐步形成水环境标准规范体系。(责任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

  十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十三)促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利用财税、金融信贷、投资、价格等经济手段,创建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污染治理新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水污染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大型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加快调整市级污水建设项目资金投资政策,继续完善水环境设施建设投融资环境,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给予各方面支持。积极推广应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和完善污水治理行业稳定、长效的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通过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四十四)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完善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政策,确保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完善有利于保护饮用水源和水环境的补偿政策和激励措施。进一步拓展强化完善本市生态补偿制度,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拓展生态补偿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相衔接。对水源保护区充分聚焦各部门政策,调动地方保护水源的积极性。建立治水激励机制,对水环境质量优先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前完成的区县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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