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青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海版水十条)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青海是三江之源,被誉为“中华水塔”,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抓好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对全省乃至全国水生态安全至关重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全委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围绕全省“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实现“一个同步”、奋力建设“三区”、打造“一个高地”的目标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兼顾,对河湖沟渠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筑牢中华民族水生态安全屏障,使“中华水塔”坚固又丰沛。
(二)基本原则
1、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全面开展各类水体水质现状的调查摸底,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及诱因,对不达标水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提出治理措施,改善水质。对水质良好、具有水生态功能的水域,制定维护管理方案,提出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坚持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紧密衔接“十三五”规划,强化资源整合和部门责任,统筹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区推进,分类施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水质保护治理、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全方位转变的措施,注重流域单元控制,保护治理并重,持续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
4、市场协同,社会参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市场、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第三方治理运营的新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水污染防治。
5、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根据地区环境质量目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明确治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稳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并向好发展,水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提升。到本世纪中叶,“中华水塔”水环境安全,水生态系统稳定,水质优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I类(溶解氧指标除外),黄河干流、黑河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并向好发展,力争Ⅲ类水质比例达到50%。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到2030年,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I类(溶解氧指标除外),黄河干流、黑河出境断面水质持续保持在Ⅱ类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全省地级城市、县城和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受污染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实施流域分区控制
1、三江源地区。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以提高三江源区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国家水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突出对冰川雪山、湖泊湿地、江源河流的保护。以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为依托,采取自然修复与工程建设相结合的措施,实施退牧还草、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湿地与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由4.8%提高到5.5%,草地植被覆盖度平均提高15%-20%;湿地生态系统状况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显著。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实施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划定三江源生态空间保护红线。到2020年,基本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水资源总量管控体系,对源区水资源实行严格保护。针对小城镇建设、游牧民定居点工程实施及传统畜牧业集约化培育等带来的新环境问题,围绕确保直门达、门堂、唐乃亥等断面水质优良目标,结合生态建设和民生工程,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保护和治理,进一步增强三江源区的水源涵养能力、江河径流量的稳定性、河流湖库水质的清洁性,筑牢国家水生态安全屏障。
责任单位:玉树、果洛、黄南、海南、海西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三江源办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2、青海湖内陆河流域。针对流域湿地萎缩、草原退化、沙漠化扩展、生物多样性下降等生态环境问题,加快《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治理退化草地、沙漠化土地和水土流失面积128万hm2,使天然草地覆盖度平均达到75%以上,林地覆盖率提高2.07%。针对小城镇建设、生态旅游业及现代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生活型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隐患,围绕保持布哈河、沙柳河、黑马河、泉吉河和甘子河等入湖水质良好目标,重点实施历史遗留污染隐患治理、城镇及重点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主要河道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通过采取生态综合治理措施,构建流域草原湿地生态带,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逐步改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发挥青海湖在维护黄河上游和西北地区环境安全的屏障作用。
责任单位:海北、海南、海西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3、柴达木内陆河流域。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与排水等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等问题,合理划分农业和工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改进工业生产工艺,推广生活节水设备,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针对地下水开采利用、盐湖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农业产业化培育等带来的环境问题,围绕维护格尔木河纳赤台、小桥、白云桥断面和巴音河、可鲁克湖、察汗乌苏河等河湖断面水质目标,结合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重点实施地下水保护、工业园区(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等工程,最大程度减少废水排放,推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责任单位:海西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4、黑河内陆河流域。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契机,结合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加强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封山育林区植被覆盖率达到50~70%,森林覆盖率达到6.89%;沙化土地治理植被覆盖率达到30~50%。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围绕维护黄藏寺断面水质良好目标,结合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积极探索微动力、低成本、高效益的农村分散式小型污水处理技术及河道生态修复治理等工程。到2020年,县城实现管网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率达到90%。通过增加林草植被、强化污染防治等措施,构建水源涵养生态带,进一步提高生态服务功能,确保黑河流域作为河西走廊水源地的战略地位。
责任单位:海北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5、湟水流域。针对流域人口密度大、经济总量占比高、水环境容量小、污染物排放集中的实际,以维护改善金滩、扎马隆、润泽桥、小峡桥、民和桥及大通河甘冲口和峡塘等断面为目标,采取综合系统的治理措施,重点抓好铬污染土及地下水修复、农业面源阻隔及人工湿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等工程。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实施海东市引胜沟、瞿昙等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试点、重点乡镇和人口聚居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等工程;在大通河门源县城段以上区域,重点实施重点乡镇和人口聚居区、旅游景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等综合治理工程,解决旅游业和农牧业发展带来的面源污染问题,确保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标准并向好发展。
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和海北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6、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在2015年实现各县(行委)基本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在湟水流域加快推进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柴达木、青海湖、黑河等内陆河流域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并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三江源地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着力解决高寒高海拔地区处理效率低的问题,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7、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以西宁市老城区及沿湟县城为重点,加快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对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污水收集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东部城市群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及柴达木、青海湖、黑河等内陆河流域县城、重点乡镇污水配套管网改建,提高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到2017年,西宁市建成区污水全面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海东市建成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于2020年前达到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相适应的配套管网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8、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深度治理。进一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湟源、互助、祁连县及西海镇等6个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全覆盖”项目,因地制宜地开展瞿昙、官亭等人口较为集聚的乡镇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工程。2020年,在三江源、青海湖流域和柴达木内陆河流域的重点乡镇建成运行一批生活污水深度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9、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西宁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于2016年底前建成运行,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2017年底前建成运行,其他地区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0、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印染、炼焦、炼油等生产项目。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属、藏毯、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完成江仓能源、青海云天化及藏毯等行业企业的清洁化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它行业企业的清洁化改造。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11、加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纳管要求和标准后,方可进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甘河工业园、海东临空综合经济园平西经济区和德令哈工业园区等按规定建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7年底前,其它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12、推进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严格按照《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湟水流域内涉水企业从严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按照行业或污水综合排放的一级标准进行限期治理。2016年底前,青海宜化、青海鑫兴源、青海云天化、青海盐湖海纳、青海大自然纱、青海制药厂等重点行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2017年底前,所有涉水企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均执行企业申购规定。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3、大力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牧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在传统畜牧业地区的草原灭虫、灭鼠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在农业生产区要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积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良好湖(库)、滨河耕作区等,结合水土保持和造林绿化工程,设置生态阻隔带,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1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西宁市、海东市2016年底前完成黄河谷地和湟水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其他地区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畜禽粪便收集后处理利用。鼓励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综合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加工以及病死畜禽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5、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西宁、海东市及其他州府所在地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牧社延伸。积极探索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加强乡镇村庄、旅游景区和“农家乐”等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家园美化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从2016年起,每年安排500个左右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争取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整治目标。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16、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强化水域水产养殖网箱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省养殖面积控制在4.24万公顷左右。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7、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的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
(五)加强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护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市州所在地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现状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西宁、海东市建成区要于2017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19、全面开展排污口整治。2016年5月底前,各市州要组织完成辖区河道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和农灌退水口、泄洪排污口的调查,并制定取缔和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规范整治入河流、水库、湖泊、排水沟的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开展农灌退水口、泄洪口的综合整治,实施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水体的污染负荷。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
20、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可鲁克湖、龙羊峡、李家峡水库、玛多湖泊群等44个湖(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分阶段实施。可鲁克湖于2016年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龙羊峡、李家峡水库、玛多湖泊群于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力争使我省列入国家规划的湖泊项目实施数量达到10个以上。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贯彻落实《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强化湿地水源涵养补给功能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草、还湿力度。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全省814.36万hm2湿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地方,明确保护责任。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按照国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要求,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到2020年,全省11处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有量在814万hm2以上,自然湿地的保护面积达到75%。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22、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23、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2015年底前,玉树州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2016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95%。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设立保护区界牌及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检测。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24、消除重点饮用水环境安全隐患。西宁市要加快完善供水系统建设,对计划关闭的第三水厂、徐家寨水厂和多巴水源地要于2017年底前关闭,第四、五、六和七水源(黑泉水库)于2016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海东市、海西州要于2016年底前彻底消除互助县南门峡水库、化隆县后沟水库及格尔木河西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和海西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七)强化地下水保护与修复
25、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2016年底前完成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地下防渗设施建设的调查摸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建设。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26、实施历史遗留场地评估和修复。2016年,全面启动实施原海北化工厂、西宁七一路延长段等7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治理工程,开展青藏公司西宁机务段污染场地及地下水现状调查评估。2020年前,因历史遗留污染场地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北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加强水资源保护
27、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市州应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7.95亿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
28、严格地下水管理。严控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
29、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湟水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生态补水、加强对水电站监管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针对水电资源开发中对生态基流的影响,在湟水流域探索生态流量控制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九)强化节水优先措施
30、实行节水目标考核。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均下降10%。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1、促进再生水利用。在湟水流域和柴达木内陆河流域加快实施再生水工程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和平安县、德令哈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城市杂用水全部加以利用。2016年底前华能热电全部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2017年底前华电、宁北、桥电全部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到2020年,西宁、格尔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在海湖新区开展中水回用试点。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32、推进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食品发酵、石油石化、钢铁、化工、纺织、电力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制定工业水循环利用规划,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补充用水、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石油石化、钢铁、化工、纺织印染等高耗水企业应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否则,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3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内。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西宁、海东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34、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明确将灌区末级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所有。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计量体系,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到2020年,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2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35、严格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各市州要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对不达标的水体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达标方案的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强化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断面的水质考核,自2016年起,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达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6、推进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实施区域污染物新增量与减量指标挂钩联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和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坚持“等量替代、减量置换”原则,所有涉水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7、强化流域水环境管理责任制。在总结西宁市实施“河长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并向湟水全流域拓展。2016年6月底前,相关地区政府将流域水质控制目标层层落实到区县、乡镇街道政府,实行行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并将水质现状、水质目标、控制范围、责任内容及责任人等信息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他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将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落实到具体河段、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十一)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38、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市州要依据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的有关规定和省经信委的具体要求,分年度制定并实施本辖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信委备案。未完成淘汰、依法关停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39、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流域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红线要求,细化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分流域、分水系完成市州、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0、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和湿地。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41、完善法规标准。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污染责任保险、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办法。积极探索制定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地方标准。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配合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
42、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4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4、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环保、国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和卫生等部门要整合优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构建覆盖全省的综合监测网络。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水质全指标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体水生生物和化学物质监测能力,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根据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等设立由省级垂直管理的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加大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力度。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办
46、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湟流域涉水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2016年底前组织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储备物资,健全内部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17年开始,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报预警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强化责任落实
47、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地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也要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4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会商解决流域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49、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省级巡查、市州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司法、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50、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模式。按照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016年底,全省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51、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2、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水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点生态功能县域考核等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
配合部门:省级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5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社会环境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三江源水生态安全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大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54、实施环境信息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各地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重点监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公开重点企业和公共环保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三)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协同作用
55、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按照国家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56、落实收费、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收费和税收政策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省内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必需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征关税。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海关、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57、推行节水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1-2个行业组织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工作,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58、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加大对属于各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省、市州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三江源地区、湟水流域等重点倾斜。各市州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9、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支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60、推动绿色信贷。支持环保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省、市州要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科技支持
61、强化环保领域技术创新。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针对水污染治理技术难题以产学研方式联合攻关。重点开展高寒地区缺氧低温环境下提高污水处理厂生物菌活性及适于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地下水污染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屠宰废水污染治理等相关适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引进与推广。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推动环保科技成果的共享与转化。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62、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重点在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重点行业企业及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推行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序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业废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运营管理能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环境服务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
维护国家“中华水塔”水环境安全,确保出境水量水质稳定优良是我省必须肩负的重大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切实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责,强化担当意识,狠抓工作落实,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附表:1、青海省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表
2、青海省各市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3、青海省各市州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现状表
附表1:青海省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表
附表1-1 青海省各市州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目标
流域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长江干流青海段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澜沧江干流青海段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黄河干流青海段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柴达木内陆河流域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黑河流域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青海湖内陆河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湟水干流 | 西宁段 | 50.00% | 50.00% | 50.00% | 50.00% | 75.00% |
海东段 | 25.00% | 25.00% | 25.00% | 25.00% | 25.00% |
附表1-2青海省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目标
流域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长江干流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澜沧江干流青海段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黄河干流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柴达木内陆河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黑河流域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青海湖内陆河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湟水干流 | 西宁段 | 25.00% | 25.00% | 25.00% | 25.00% | 0.00% |
海东段 | 37.50% | 37.50% | 37.50% | 37.50% | 0.00% |
附表1-3-1 西宁市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名称 | 断面 名称 | 考核目标 | 2014年水 质现状 | 2020年水 质目标 | 断面类型 | 备注 |
1 | 湟中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湟水干流 | 扎马隆* | 湟源县-湟中县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2 | 湟中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湟水干流 | 黑嘴桥 | 湟中县-西宁市(城北区) | Ⅳ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3 | 城东区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湟水干流 | 小峡桥* | 西宁市-海东市 | Ⅴ | Ⅳ | 改善型断面 | |
4 | 大通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北川河 | 塔尔桥* | 大通县境内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5 | 城北区 | 湟水流域 | 黄河 | 北川河 | 润泽桥* | 大通县-西宁市(城北区) | Ⅳ | Ⅲ | 改善型断面 | |
6 | 大通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北川河 | 峡门 | 大通境内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7 | 湟中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南川河 | 老幼堡 | 湟中县-西宁市(城中区)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8 | 城中区 | 湟水流域 | 黄河 | 南川河 | 七一桥 | 南川河 | 劣Ⅴ | Ⅳ | 改善型断面 |
注:名称后带有“*”的断面为环保部确定的控制考核断面。
附表1-3-2 海东市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名称 | 断面 名称 | 考核目标 | 2014年水 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断面类型 | 备注 |
1 | 民和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干流 | 官亭 | 青海省-甘肃省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2 | 民和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干流 | 大河家* | 青海省-甘肃省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3 | 化隆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巴燕河 | 昂思多镇具乎扎村—群科镇则塘村入黄口 | 化隆县境内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4 | 循化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清水河 | 清水河入黄河口 | 循化县境内 | Ⅲ | Ⅲ | 汇入黄河前,维护型断面 | |
5 | 乐都区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湟水干流 | 湾子桥 | 平安县-乐都区 | Ⅴ | Ⅳ | 改善型断面 | |
6 | 乐都区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湟水干流 | 老鸦峡口 | 乐都区-民和县 | Ⅴ | Ⅳ | 改善型断面 | |
7 | 民和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湟水干流 | 民和桥* | 青海省-甘肃省 | Ⅳ | Ⅳ | 维护型断面 | |
8 | 民和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湟水干流 | 边墙村 | 青海省-甘肃省 | Ⅳ | Ⅳ | 维护型断面 | |
9 | 互助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沙塘川河 | 三其桥 | 海东市(互助县)-西宁市 | Ⅳ | Ⅳ | 维护型断面 | |
10 | 乐都区 | 湟水流域 | 黄河 | 引胜沟 | 土官口 | 引胜沟入湟水河 | 劣Ⅴ | Ⅳ | 改善型断面 | |
11 | 互助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大通河 | 甘冲口* | 海北州-海东市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12 | 互助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大通河 | 峡塘* | 互助县-乐都区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注:名称后带有“*”的断面为环保部确定的控制考核断面。
附表1-3-3 海西州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 名称 | 断面 名称 | 考核目标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断面类型 | 备注 |
1 | 德令哈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巴音河 | 德令哈市水厂旁 | 巴音河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2 | 德令哈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巴音河 | 格尔木路桥断面 | 巴音河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3 | 德令哈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巴音河 | 昆仑路桥断面 | 巴音河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4 | 德令哈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可鲁克湖 | 都兰桥 | 良好湖泊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5 | 乌兰县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都兰河 | 都兰河 | 都兰河 | —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6 | 都兰县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察汗乌苏河 | 察汗乌苏河 | 察汗乌苏河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7 | 格尔木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昆仑河 | 纳赤台* | 昆仑河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8 | 格尔木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格尔木河 | 总场水闸* | 格尔木河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9 | 格尔木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格尔木西河 | 白云桥* | 格尔木西河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10 | 格尔木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格尔木西河 | 加尔苏 | 格尔木西河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11 | 格尔木市 | 柴达木内陆湖 | 内流河 | 格尔木东河 | 小桥* | 格尔木东河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附表1-3-4 海南州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名称 | 断面 名称 | 考核目标 | 2014年水 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断面类型 | 备注 |
1 | 兴海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 | 唐乃亥* | 果洛州-海南州 | Ⅰ | Ⅰ | 维护型断面 | 除溶解氧外 |
2 | 共和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 | 龙羊峡* | 良好湖泊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3 | 贵德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 | 贵德 | 海南州-海东市(黄南州)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附表1-3-5 海北州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 名称 | 断面 名称 | 考核目标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 质目标 | 断面类型 | 备注 | |
1 | 海晏县 | 湟水流域 | 黄河 | 湟水干流 | 金滩* | 海北州-西宁市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2 | 门源县 | 大通河流域 | 黄河 | 浩门河 | 浩门河 | 浩门河汇入大通河 | Ⅲ | Ⅲ | 汇入大通河前,维护型断面 | ||
3 | 刚察县 | 青海湖流域 | 内陆湖 | 布哈河 | 布哈河口* | 良好湖泊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4 | 刚察县 | 青海湖 | 内陆湖 | 沙柳河 | 沙柳河入湖 | 沙柳河入青海湖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
5 | 祁连县 | 黑河 | 内陆湖 | 黑河支流八宝河 | 黄藏寺* | 青海省-甘肃省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注:名称后带有“*”的断面为环保部确定的控制考核断面。
附表1-3-6 黄南州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 名称 | 断面 名称 | 考核目标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断面类型 | 备注 | |
1 | 尖扎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干流 | 李家峡 | 海南州-黄南州-海东市(良好湖泊)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2 | 河南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干流 | 柯生 | 黄河进省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
3 | 同仁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干流 | 隆务河入黄河 | 黄南州-海东市 | Ⅲ | Ⅲ | 维护型断面 |
附表1-3-7 玉树州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 名称 | 断面 名称 | 考核目标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断面类型 | 备注 |
1 | 玉树市 | 长江流域 | 长江 | 通天河 | 直门达* | 玉树市-称多县 | Ⅰ | Ⅰ | 维护型断面 | 除溶解氧外 |
2 | 囊谦县 | 澜沧江 | 澜沧江 | 澜沧江 | 香达 | 囊谦县境内 | Ⅰ | Ⅰ | 维护型断面 | 除溶解氧外 |
注:名称后带有“*”的断面为环保部确定的控制考核断面。
附表1-3-8 果洛州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区县 | 所属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 名称 | 断面 名称 | 考核目标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断面类型 | 备注 |
1 | 久治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干流 | 门堂* | 青海省-甘肃省 | Ⅰ | Ⅰ | 维护型断面 | 除溶解氧外 |
2 | 玛沁县 | 黄河流域 | 黄河 | 黄河干流 | 军功 | 黄南州-果洛州 | Ⅱ | Ⅱ | 维护型断面 |
注:名称后带有“*”的断面为环保部确定的控制考核断面。
附表2:青海省各市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附表2-1 西宁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
1 | 西宁市城中区 | 三水厂* | 地下水 | Ⅲ类 | |
2 | 西宁市城中区 | 徐家寨水厂* | 地下水 | Ⅲ类 | |
3 | 湟中县 | 多巴水厂* | 地下水 | Ⅲ类 | |
4 | 湟中县 | 五水厂* | 地下水 | Ⅲ类 | |
5 | 大通县 | 六水厂* | 地下水 | Ⅲ类 | |
6 | 大通县 | 四水厂* | 地下水 | Ⅲ类 | |
7 | 大通县 | 七水厂(黑泉水库)* | 地表水 | Ⅱ类 | |
8 | 大通县 | 桥头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9 | 湟中县 | 鲁沙尔镇青石坡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10 | 湟源县 | 城关镇大华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附表2-2 海东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
1 | 乐都区 | 引胜河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2 | 互助县 | 南门峡水库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3 | 民和县 | 西沟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4 | 民和县 | 硖门水库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5 | 化隆县 | 后沟水库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6 | 循化县 | 积石镇黄河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附表2-3 海西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
1 | 德令哈市 | 巴音河傍河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2 | 格尔木市 | 河西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3 | 乌兰县 | 铜普镇上尕巴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4 | 都兰县 | 察汗乌苏镇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5 | 天峻县 | 新源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6 | 大柴旦行委 | 大柴旦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7 | 冷湖行委 | 冷湖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8 | 茫崖行委 | 切克里克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注:名称后带有“*”的水源为环保部通报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附表2-4 海南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
1 | 共和县 | 恰卜恰镇恰让水库* | 地表水 | Ⅱ类 | |
2 | 同德县 | 尕巴松多镇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3 | 贵德县 | 岗拉湾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4 | 贵德县 | 河西镇山坪台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5 | 兴海县 | 子科滩镇龙曲沟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6 | 贵南县 | 茫曲镇卡加水库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注:名称后带有“*”的水源为环保部通报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附表2-5 海北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
1 | 海晏县 | 麻匹寺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2 | 门源县 | 浩门镇老虎沟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3 | 祁连县 | 八宝河傍河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4 | 海晏县 | 三角城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5 | 刚察县 | 沙柳河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注:名称后带有“*”的水源为环保部通报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附表2-6 黄南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
1 | 同仁县 | 江龙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2 | 尖扎县 | 马克堂镇麦什扎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3 | 泽库县 | 夏德日河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4 | 河南县 | 优干宁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5 | 河南县 | 大雪朵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注:名称后带有“*”的水源为环保部通报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附表2-7 玉树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
1 | 玉树市 | 结古镇扎西科河傍河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2 | 杂多县 | 清水沟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3 | 称多县 | 西曲河傍河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4 | 治多县 | 城聂恰曲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5 | 囊谦县 | 那容沟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6 | 曲麻莱县 | 龙那沟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注:名称后带有“*”的水源为环保部通报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附表2-8 果洛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区县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
1 | 玛沁县 | 大武镇野马滩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2 | 班玛县 | 赛来塘镇水源地 | 地表水 | Ⅱ类 | |
3 | 甘德县 | 柯曲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4 | 达日县 | 吉迈镇跨热沟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5 | 久治县 | 智青松多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
6 | 玛多县 | 玛查里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Ⅲ类 |
注:名称后带有“*”的水源为环保部通报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附表3: 青海省各市州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现状表
序号 | 地市 | 区县 | 点位名称 | 现状 |
1 | 西 宁 市
| 城中区 | 杜家庄水源地 | 良好 |
2 | 城中区 | 徐家寨水源地 | 良好 | |
3 | 湟中县 | 多巴水源地 | 良好 | |
4 | 湟中县 | 丹麻寺水源地 | 良好 | |
5 | 大通县 | 塔尔水源地 | 良好 | |
6 | 大通县 | 石家庄水源地 | 良好 | |
7 | 湟中县 | 坡东村水源地 | 良好 | |
8 | 湟中县 | 坡西村水源地 | 良好 | |
9 | 湟中县 | 甘河村水源地 | 良好 | |
10 | 海 西 州 | 格尔木 | 青钾东水源地 | 良好 |
11 | 格尔木 | 青钾西水源地 | 良好 | |
12 | 格尔木 | 河西水源地 | 优良 | |
13 | 德令哈 | 巴音河傍河水源地 | 优良 | |
14 | 海 东 市
| 平安区 | 白沈家沟水源地 | 较差 |
15 | 互助县 | 凉州营水源地 | 良好 | |
16 | 互助县 | 十字村水源地 | 良好 | |
17 | 互助县 | 西坡水源地 | 良好 | |
18 | 互助县 | 南门峡水源地 | 良好 | |
19 | 乐都区 | 引胜沟水源地 | 良好 | |
20 | 海北州 | 海晏县 | 麻匹寺水源地 | 良好 |
21 | 海南州 | 共和县 | 切吉滩水源地 | 良好 |
22 | 黄南州 | 同仁县 | 美加玛尔尕水源地 | 良好 |
23 | 果洛州 | 玛沁县 | 野马滩水源地 | 良好 |
24 | 玉树州 | 玉树市 | 扎西科河傍河水源地 | 良好 |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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