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赵颖针对如何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建议。《水工业市场》杂志编辑整理了她的演讲内容,希望可以提供借鉴。
由于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造成地方确定工艺和建设标准困难等问题。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也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标准制定需重点考虑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的分级、控制性指标的类别与限值确定问题。
标准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监管能力薄弱,监管困难;运维资金无保障。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冲厕所在农户开始普及,洗涤用水增加,农村地区的生活用水量和集中供水率逐年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大。2015年我国农村人口7.97亿,按照人均日生活用水量83升,排放系数0.8估算,全年累计需处理农村生活污水193亿立方米,占全国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31%。
从处理率上看,2015年末,城市污水处理率为91.9%,污水处理总量达428.8亿立方米。县城污水处理率为85.22%,全年污水处理总量达78.9亿立方米。行政村污水处理率为11.4%,大量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出,已成为农村、湖泊和河流富营养化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具有以下特征:由于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经费不多;配套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相应的检测设施和监测人员;单个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较小,但设施数量巨大,运行和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造成地方确定工艺和建设标准困难等问题。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也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有的地方照搬城市标准,导致成本高、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
水污染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均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标和限值数据。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二、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北京、山西、宁夏、河北以及浙江等地发布了村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如,宁夏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浙江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河北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山西地方标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地方标准的制订总体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按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分类分级,高功能严要求,如北京、山西、宁夏;二是按污水处理模式和规模分级,集中处理高要求,分散处理低要求,如江苏、河北、福建。
1、已颁布标准回顾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主要是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分级。相对已经制定的地方标准,它的指标比较多,标准也比较高(见表1)。
表1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日均值)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Ⅱ类、Ⅲ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相比之下,北京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也高于其他地方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表2北京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我们仅以COD作为参考比较,河北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标准一样,仅三级标准降低。该标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三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①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或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景观用水和一般用水等用途,以及不能汇入地表水系,执行一级A标准;②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Ⅱ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B标准;③对于欠发达农村,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Ⅱ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④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Ⅲ、Ⅳ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三级标准。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
宁夏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总体来讲有所降低,但控制指标基本上还是和城镇的一样。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①一级标准为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②二级标准为直接排放及回用为杂用水;③三级标准为直接回用于农田灌溉。其他回用执行相关标准: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按GB11607执行;回灌地下含水层以补给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执行。经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按GB18918执行。
《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
山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降低了,但是与宁夏相比,控制指标有所减少。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①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执行一级标准;②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④出水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浙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最简单的,只有7个指标,指标量显著减少,没有BOD、TN、LAS、色度这些指标,COD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标准一样,但是没有考虑到污水回用。标准规定:①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②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3规定;③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建设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他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④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表3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日均值)
2、标准制定原则
(1)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从农村实际出发,不黑不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水系源头、重点流域、重要湖库集水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等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脆弱、环境敏感地区的环境要求标准要从严,设立较高的标准。位于其他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其他级别标准。
(2)鼓励资源就地转化,实现循环利用
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鼓励资源回用,资源回用应达到农灌、渔业、再生水回用(冲厕)、地下水回灌等相关标准。用于农田回灌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用于渔业养殖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用于冲厕的,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用于地下水回灌的,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2005)标准。
(3)技术经济可行性
标准制订要体现客观性和前瞻性,标准值以当前的国内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4)与相关标准配套衔接
标准制定要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2005)等相关标准配套衔接。
3、标准制定需重点考虑问题
(1)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家庭作坊污水、小规模农副产品加工;分散式畜禽养殖污水;农家乐生活污水。规模问题可参考德国(见表4)。
表4德国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2)标准的分级
根据排放去向分为三级:一级供生态优先——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二级供直接排放——农村河沟(一级以外其他地方);三级供直接资源化回用(不考虑氮和磷)。
(3)控制性指标的考虑
①控制指标的类别确定
控制指标选取总体原则:不宜过多。一是要重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管理需求(CODCr、氨氮);三是考虑农村地区目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技术力量普遍薄弱,不具备一些污染物的检测能力,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因子宜适当精简。
控制指标优先推荐:pH、CODCr、动植物油(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设施)、SS、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
②控制指标的限值确定
限值确定的关键因素是达标的经济成本。需要充分考虑已发布地方标准实际执行情况。
(4)标准实施的监管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管,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的,可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标准实施可能存在问题
1、监管能力薄弱,监管困难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乡镇一级已有3万余个,行政村近60万个。多数县市级环保部门工作力量薄弱,绝大多数乡镇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和编制,缺乏对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专业队伍,环境监管存在困难。
2、运维资金无保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尚未建立,行政村自筹经费和对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难度大。
赵颖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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