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指导意见
12月13日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提出了“城市双修”的概念,即“生态修复、城市修补”,是指用再生态的理念,修复城市中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用更新织补的理念,拆除违章建筑,修复城市设施、空间环境、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特色和活力。住建部要求,要通过生态修复,改善城市环境,通过城市修补,改善城市风貌;同时,要把“双修”工作细化为可以量化、可以操作、可以考核的具体工程,抓好每一项工程的实施;积极筹措财政资金,还要筹措社会资金,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双修”工作。2017年,制定“城市双修”实施计划,推进一批富有成效的示范项目。2020年,“城市双修”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2030年,“城市双修”取得显著成效,实现城市向内涵集约发展方式的转变。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新形势下湿地保护修复做出部署安排。《方案》指出,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亿亩,新增湿地面积30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方案》明确了拟建立完善的一系列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在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方面,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管理,并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在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方面,确定全国和各省(区、市)的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在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方面,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环保部部署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12月13日获悉,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为落实目标要求,《通知》明确了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切实遏制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等9方面的工作任务。同时,《通知》还强调了落实目标要求的保障措施。
住建部等联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
12月9日,住建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十三五”时期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创建的示范村分为保障基本示范村、环境整治示范村和美丽宜居示范村3类。保障基本示范村应因地制宜改建或新建基本生活设施,实现基本安全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卫生保障。环境整治示范村应已完成村庄环境整治,在污染有效控制、公共环境整洁和管理规范有序三方面取得成效。美丽宜居示范村应达到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等相关要求。同一行政村只能选择申报一类示范项目。东部地区重点申报美丽宜居示范村,中西部地区重点申报环境整治示范村,保障基本示范村仅限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申报。示范村名单由5部门联合公布,中央财政为每个示范村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
12月17日,《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方案》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对市县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环境污染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方案》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对当地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根据《方案》,河北改革理顺环保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包括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等。此外,河北还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进一步健全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搭建环境监测信息、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环保工作高效运转。
12月2日获悉,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体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项目,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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