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目标,到2017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形成震慑,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全文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试点示范、案例实践,到2017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形成震慑,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纳入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认真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制度、标准和规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开展典型案例实践。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案例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检验校正和示范指导作用。
二、试点主要内容
2017年6月底前,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鼓励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2﹒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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