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共同印发:《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文号为:环环评[2016]190号,内容如下: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水利局: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为约束,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找准当地影响水质改善目标的短板,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改善质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实行最严格的源头环境保护制度,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明确功能,保障落地。根据有关规划、区划确定的流域水质改善目标,针对具体区域的主体功能、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和水域水体功能,明确保护与发展定位,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保障差别化准入要求落地。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加强区域内产业梳理和筛选,以影响水环境质量的行业为重点,把水质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落实到具体行业,分解到具体准入条件上。
依法推进,政策协同。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合力。
三、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一)禁止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区域内新建工业和矿产开发项目不予环境准入,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先采取避让措施,强化生态修复和补偿。
(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细化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主要目标,在环境准入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各类产业园区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金属采选及加工、轻工、纺织品制造、废旧资源加工再生等行业的项目,其主要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或减量置换。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不新建排污口,涉及水生珍稀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等河段严格水电环境准入。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其中的限制类产业提出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
(三)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以保护和恢复地力为主要目标,加强水和土壤污染的统筹防控。提高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及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避免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与面源污染叠加,加剧水质改善难度。水库、灌溉、排涝等水利建设应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降低对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影响。不得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的开荒以及侵占水面、湿地、林地、草地,控制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增人工养殖,防范水质富营养化。其他优先保护耕地集中区域可参照本区域要求强化准入管理。
(四)重点开发区。针对区域面临的水质达标、水资源开发程度及水生态保护的形势和压力,严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城市存在黑臭水体的区域,应制定更为严格的减量置换措施。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冀中南地区。重点落实入园入区发展,新建项目生产工艺、水耗能耗物耗、产排污情况及环境管理等方面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考虑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对新建、扩建火电、钢铁、冶炼、水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不予环境准入;严格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环境准入;严格区域用水总量管理,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山西中部城市群以及呼包鄂榆、宁夏沿黄等黄河中上游地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水资源利用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布局煤化工产业,严格执行煤化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哈长地区。重点提高石化、食品酿造、制药、制浆造纸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严防饮用水和跨界水环境风险。
东陇海地区、江淮地区和长江中游地区。适时制定火电、钢铁、纺织、化工等产业的地方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涉危涉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实施氮、磷总量控制,防范蓝藻水华爆发和水环境风险,确保饮用水安全。
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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