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用 水 总 量 小 于 等 于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10 分 ; 大 于年度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二 、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标包 括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标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标 和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指标 。 北 方 地 区 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标奖励 分 值 为 3 分 , 其中 万元 国 内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和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奖励 分 值 均 为 1.5 分 ;
南 方 地 区 奖励分 值 为 1 分 , 其中 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和 万元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奖励分 值 均 为 0.5 分 。 具体奖励标 准 为 :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目 标 值 , 且 万元 国 内 生 产总 值 用 水 量 低 于 60 立 方 米 / 万元 ( 含 60 立 方 米 / 万元 ), 奖励 分 值为 北 方 1.5 分 , 南 方 0.5 分 。 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目 标 值 , 但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大 于 60 立 方 米 / 万元 , 下 降率高 于 目 标下 降率 10% ( 含 10% ) 以 上 的 , 奖励 分 值 为 北 方 1.5 分 ,南 方 0.5 分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标下 降率 5%-10% ( 含 5% ) 的 , 奖励分 值 为 北 方 1 分 , 南 方 0.3 分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目 标 值 , 且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用 水 量 低 于 20 立 方 米 / 万元 ( 含 20 立 方 米 / 万元 ), 奖励 分 值 为 北方 1.5 分 , 南 方 0.5 分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目 标 值 ,但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高 于 20 立 方 米 / 万元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标下 降率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 奖励 分 值 为 北 方 1.5 分 , 南 方 0.5分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标下 降率 5-10% ( 含 5% ) 的 , 奖励 分 值 为 北 方1 分 , 南 方 0.3 分 。
( 一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指用 水 总 量 与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以 万元 计 ) 的 比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万元 ) = 用 水 总 量 ( 立 方 米 )/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万元 )。 其中 , 国 内 生 产总 值 按 2015 年 可 比 价 计 。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 当 年度 万元 国 内 生产总 值 用水 量 比 2015 年 下 降 的 百 分 比 。
万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3分 ( 南 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 二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指 工业 用 水 量 与 工业 增 加 值 ( 以 万元计 ) 的 比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万元 )= 工业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工业 增 加 值 ( 万元 )。 其中 , 工业 增 加 值 按2015 年 可 比 价 计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 当 年度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比 2015 年 下 降 的 百 分 比 。
万元 工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达 到 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3 分( 南 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 三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数 指 灌 入 田 间 可 被 作 物 吸收 利 用 的水量 与 灌溉系 统 取 用 的 灌 溉 总 水 量 的 比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农 田 灌 溉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数 = 灌 入 田 间 可 被 作 物 吸收 利 用 的 水 量 ( 立 方 米 )/灌溉系 统 取 用 的 灌溉 总 水 量 ( 立 方 米 )。
农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数达 到 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3 分 ( 南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三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水 功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目 标包括 重 要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指标 和重 要水 功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减排 量指标 。 重 要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指标 超过 目 标 值 , 且 重 要水 功 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比 上一 年 减 少 1-2% ( 含 1% , 不 含 2% ), 水 功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目 标奖励分 值 为 1.5 分( 南 方 )/ 1 分 ( 北 方 ); 重 要水 功 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指标 超过 目 标 值 ,且 重 要水 功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比 上一 年 减 少 2% 以 上 ( 含 2% ), 水 功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目 标奖励分 值 为 3 分 ( 南 方 )/ 2 分 ( 北 方 )。
( 一 ) 重要江河湖泊水 功能区 水 质达 标 率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指 水 质 评 价达 标 的水 功能区 数 量 与 全 部 参 与 考核的 水 功能 区 数 量 的 比 值 ( 单位 为 百 分 比 )。
计 算 公 式 为 : 重 要 江河湖 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 = ( 达 标 的 水 功能 区 数 量 / 参 与 考核的水 功能 区 数 量 ) ×100% 。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区 水 质达 标 率达 到 年度 目 标 值 者 , 得 分为 9 分 ( 南 方 )/ 6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标 值 者 , 不得 分 。
( 二 ) 重要水 功能区 污染物 总量 减排 量
重 要水 功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减排 量指 重 要水 功能 区 内 主 要 污染物 年 入 河 总 量 较 上 年 减 少 量 。 “ 十三五 ” 期间 选择 部 分 重 要水 功能区 进 行核 算 , 主 要 污 染物 入 河 总 量 较 上 年度 减 少 的 , 本项 指 标 得分 。重 要水 功 能 区 污染物 总 量 减排 量 较 上 年度 减 少 者 , 得 分为 3分 ( 南 方 )/ 2 分 ( 北 方 ); 不 减 少 者 , 不得 分 。
附件 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分值 65 分,评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 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 其中制度建设情况分值 30分,措施落实情况分值 35 分,其他情况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 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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