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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进水超标导致出水不达标怎么办?律师、企业帮支招

时间:2017-02-10 17:21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易发财

评论(

前期跟政府沟通的必须到位。作为企业来说,专业从事污水处理投资运营多年,应当对项目各种细节较为熟悉,能够考虑到位,而政府部门可能很多年也就接触过一两个污水厂项目,如果企业不提出细节讨论,政府本身很难想到。

但很多企业早期不重视与政府之间协议的商定,签了以后在运行中才发现很多东西没有落实,这时就会产生很多争议。以前有些合同一开始签的不好,后面跟领导谈一谈,签个补充协议,很快就能落实掉。而在八项规定之后,政商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签补充协议变得非常困难,没有哪个领导敢拍板直接改条款。我认为,首先要重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前期咨询专业人士,考虑周全,避免后期的被动。此外,还应该污水厂的应急制度建立起来,加强内部管理。

谷林(主持人):这里代问一个案例运营者的提问------特许经营协议上会规定进水和出水指标,那么企业可否用二者之间的差额作为自己的处理效果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完成了合同里进水和出水规定的差值标准,是不是就可以算达标了?出现这样的问题,企业该如何做?

陈国强:

达标排放不是双方可以约定的,因为我们有排放标准的。即使企业和政府之间达成和解,认为可以算作达标,但只是合同意义上的达标。环保部门来查的时候,仍然是超标排放,需要处罚。

进水超标问题,政府一定有其监管责任。我们《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里面规定,进水纳管这块,应是住建来管,但目前住建部的监管没到位。在进水超标的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打电话到住建委投诉,要求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如果不作为的话,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上其实有对应手段可以用,只是部分企业还不太了解。

目前,很多遇到类似情况的企业,做法就是,进水不达标就不处理了,将污水厂关停,政府随即着急召开协调会进行处理。尽量把合同里面相关的条款理清楚,通过事件性的模式来给合同打补丁。国家立法都能打这么多补丁,一个合同多打一些补丁也属正常,只是目前会比较辛苦。

刘伟岩:

进水影响出水的问题,要想顺畅解决,需要提前做一些工作。在出现问题之时,也要快速应对。原来我们一个项目协议中有一个规定,一旦有进水超标问题,需要马上报给主管部门,协议也规定主管部门应及时回应,找寻污染源或者实行其他措施。因此我们就根据当时的合同或者协议进水有任何项目超标,都打报告,不断将情况反应给环保局。即使出现相关部门不收不接的情况,企业也应该保证将报告送过去。出现严重超标的时候,甚至要立刻给相关部门打电话,通知其尽快到现场,一起查找问题,探讨改进的地方。有时,进水浓度有些许超标,但超标浓度并不高,在污水厂可控范围之内,此时有些企业便自己处理。其实这也是存在风险的,因为数据小超标并不能保证后面不出现严重超标的情况。企业应当增强自身随时报告的意识。这样才能在出现进水超标严重导致处理厂出水超标的情况下,实现处理厂免责或在协议中顺利增加免责条款。

出现问题之后,企业也应当积极寻找原因,会同相关部门解决进水问题。我们有一个项目,一段时间内污水厂氨氮始终不达标,数据到了30左右。原因很难找,因为上游很多企业,也不是时时刻刻都在超标排污。后来根据污泥取样判断,发现锌的含量很高,导致污泥活性被抑制,工艺系统无法有效运行。后来根据这个特征值找到了上游的一家锌加工企业,成功解决了进水超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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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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