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广采用新型模式。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推广运用PPP模式推进新一轮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方案,进一步明晰市、县(市、区)的责任,其中省负责统筹指导,市负责规范运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是责任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规定,在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相关PPP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择优选定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等相关工作。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整合现有的中央和省级有关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及管网建设等专项基金,省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对项目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平台基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补助;二是争取2015年省财政设立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基金,直接与省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对接,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启动、建设和运营提供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向省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争取更多的资助支持;三是根据《梅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未纳入省PPP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发起、项目论证、项目入库和项目执行等各项工作。
3.健全污水收费制度。各县(市、区)可参照《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梅市发改价格〔2016〕221号),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计划在3年内建成投产运营的建制镇及地区应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同时应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分类改革,将污泥规范处置的合理费用支出计入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
六、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次建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合理布局本地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技术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的处理技术和工艺,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减少建设阻力,确保项目建设运营顺利进行。
(二)因地制宜,全力推进。支持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整体打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遵循“优先纳入城镇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以集中式为主分散式为辅”的原则,对于靠近城镇的农村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管网,人口规模较大的农村优先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的农村优先采用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应支持新一轮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2016—2018年各年度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其用地指标由省市共同解决。
(三)集思广益,拓宽融资。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组织各地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申报并进入中央和省发改、财政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补助,同时应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有关专项贷款投向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推广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PPP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缺口。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实施“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同时市级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和统筹指导各地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迅速成立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由部门一把手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和指导,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任务分解和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切实为项目建设和运营做好服务。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沟通效率、减少沟通障碍,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分工及主管单位汇总表(详见附件2),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后于3月28日前报送市水务局。
(五)纪律严明,奖惩分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按年度制定“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项目推进情况(详见附件3、4)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切实负起主体督办责任,加强项目的沟通、协调和督办工作,将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测评办法(试行)》考核工作内容,市级财政从2017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年度测评排名靠前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具体方案由市财政、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六)强化宣传,公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有效提升群众齐心协力,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在各政府网站上公开各地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涉及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通报督办,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及时查证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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