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其中有前三款情形的,相关社会辐射检测机构不得再重新申请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相关机构法人代表及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辐射监测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其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视为无效。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被取消、终止或者自动作废的,在此之前,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报告有效。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4〕4号)同时废止。
附表1《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附表2《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监测能力要求一览表》
附表3《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检测业绩(半)年度报告表》
附表1: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
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申请机构: (公章)
填表时间: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书为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业务能力认定的专用表格。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以下表格空间不够,可自行在表格基础上增加,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一式三份。
三、申请书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四、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五、“主管部门”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六、 本《申请书》中“□”内划“√”。
七、 本《申请书》须经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有效。
八、本《申请书》亦适用于扩项和复审等申请。
九、辐射环境监(检)测业绩,按照承担的政府委托的监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项目、企业委托年度监测等填写。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申请检测机构名称 | |||||||
检测机构地址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手机 | |||||
邮编 | 传真 | ||||||
主管部门 | |||||||
申请机构业务能力 认定类别 | 甲级 □ 乙级 □ 丙级核技术类 □ 丙级电磁类 □ | ||||||
申请审查类别 | 初次审查 □ 复查□ 扩项□ | ||||||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2.国家或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书复印件; □3.辐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检测技术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辐射检测技术人员考核通过证明、核安全工程师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检测技术人员与检测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由所在单位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凭证原件; □5.有评估资质的事务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 □6.辐射检测仪器设备价值有效证明; □7.办公场所、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业务用房平面图; □8.典型检测报告(至少两份);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附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法定代表人声明:本申请书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信息,本人已熟悉《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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