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重金属环境健康诊疗与恢复。
加强健康风险调查与评估。依托环境健康专项调查工作,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环境健康调查与评估。针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定期开展水体、土壤、农作物环境样品布点、样品采集与检测分析,建立动态化的重金属污染数据库。
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环境健康综合监测体系和诊疗体系。加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生物检测、健康体检和诊疗救治机构与能力建设,根据重金属污染特征,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设备。完善重金属污染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网络和人体重金属污染报告制度,定期对重金属污染高风险区域内食品、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幼儿、中小学生和涉重企业一线职工等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落实企业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大对涉重金属污染的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职工安全防护,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加强农产品安全保障。完善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重点加强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等的重金属监测评估,防止受污染农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农药、化肥及饲料生产过程中重金属添加剂的使用监管,研究并推广重金属低累积农作物品种。完善农田土壤重金属监测网络,对重点区域污染严重的农田、蔬菜基地开展重金属污染定期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档案。加强对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畜禽粪便作为农用的管理,不符合农用标准的不得进入农业生产区域。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1.加强重金属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按照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推动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废气和土壤重金属监测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队伍建设,完善重金属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汕头、韶关、湛江、清远等市重金属空气环境监测点位布设,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实现饮用水源重金属监测指标的全覆盖。优化调整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区域重金属污染监测网络、农产品产地重金属监测网络、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加强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污染源及其周边水、气、土壤、农作物、食品、人体开展重金属跟踪监测。加快推进在受重金属影响的敏感河流、交接断面以及大型工业园区(基地)或危险源下游区域等的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开展特征重金属指标自动监测;在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重点企业周边敏感地区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开展铅、汞等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
2.提升重金属环境监察执法能力。
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执法装备和人员队伍建设,到2020年,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加快推进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强化便携、自动监测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高企业在线监测水平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实时监控。到2020年,全省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重金属排放废水在线监测全覆盖。加大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涉重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冶炼、非法回收等非法生产活动。全面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法实施按日处罚,依法查封、扣押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建立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实施全指标的监督性监测和稳定达标排放管理,加大对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的检查力度,落实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从2017年开始,重点监控企业年度监督性监测中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全指标分析,珠三角电镀区内的重点监控企业从2017年起开始每年至少实行2次全指标分析。
3.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加快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或集雨区范围内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涉重金属行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强化东江、西江、北江、九洲江、韩江等跨省界水体风险防范与环境应急管理,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依托韶关钢铁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深化环境应急政企合作。推进韶关、汕头等市重金属重点防控地区大气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东江、西江、韩江、九州江、鹤地水库、高州水库等主要大江大河与大型湖库预警体系建设,全面提高重金属水污染预警能力。
(六)完善法规政策,健全长效机制。
1.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法规标准。
加快推动出台《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全省重点区域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研究制定《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广东省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矿山生态恢复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对人体健康风险及防治对策研究,完善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
2.完善排污许可制度。
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业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对未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齐全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涉重企业全口径管理清单。将重金属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无组织排放管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统筹监管,逐步对污染源实施“一企一证”综合式管理。
3.健全环境监管联动机制。
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综合运用工艺技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加快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加强上下级环保部门的联动,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执法、监测、污染控制、总量减排、行政许可、法制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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