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行多样化土地政策,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地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情况,会同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对PPP项目用地需求作出科学合理预测,各类PPP项目新增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PPP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建成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在社会资本融资金额限度内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PPP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PPP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九、推进公共服务价格改革,保证定价信息透明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项目运行状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要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受益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确保定价调整科学合理。对产品和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对产品和服务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依法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整的透明度。
十、加强项目督导管理,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要负责统一协调部署本地区推进PPP模式工作,完善部门间工作联动,建立PPP项目督导机制,确保项目按期落地、规范实施。财政部门作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牵头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沟通和信息交流,做好项目评价论证、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管理的领域内征集遴选潜在的PPP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报批、招商、采购、执行监管、绩效评价和项目移交等工作,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建立项目对口联系机制,制定项目推进实施计划和推进时间进度表,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报同级政府并抄送财政部门。对不能按照要求规范实施、按期完成采购的PPP示范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原则,移出示范项目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推进PPP模式工作的督导机制,建立督导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督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推进PPP模式工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积极组织宣传推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PPP模式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营造适宜PPP模式发展的良好环境。要适时举办PPP政策发布和项目推介会,多渠道向社会资本推介优质PPP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实施情况等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促进项目对接,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3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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