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发布了《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详细情况如下: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2日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对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等。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等。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市(包括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绩效目标、年度实施方案、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本年度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省级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联合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县(市、区)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省环保厅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相关材料,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相关材料,应单独报送。
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及时调整完善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市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形成全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省级自评报告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报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本市相关县(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市上年度自评报告,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各市自评报告要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经市政府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自评情况,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单独报送自评报告。
第七条绩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
第八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果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加大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绩效评价为“良好”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继续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减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市,不再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由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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