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
第二条 政府至少每三年对基于本法的特定事业的实施状况(包含对影响民间事业者充分发挥技术能力及创造性的法规进行撤销、废除的状况。)进行检讨,并根据检讨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条 政府应就公共设施相关的招标制度的改善进行检讨,在接受民间事业者的提问或提案等的特定选定方面(指特定事业的民间事业者的选定,下同),与民间事业者进行对话情况、阶段性的事业者选定情况、特定选定程序方面确保透明性及公平性,对其他特定选定情况进行检讨,并根据其结果制定必要的措施。
注释
附:译者简介
胡振,博士,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西部PPP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科联常务理事。曾赴日本早稻田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开展合作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PPP。
汤明旺,E20PPP中心总监,主要负责环保PPP理论及实践研究、PPP模式设计。具有十余个PPP项目咨询服务经验,参与了财政部《PPP示范项目案例选编(第二辑)——水务篇》编著工作,完成财政部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研究等课题,已发表《环卫市场化报告:从政府购买服务到PPP》《环保PPP领域最低需求风险分析及优化建议》《从国发43号文到财预87号文 ,探寻中央管控地方融资冲动震荡背后的主线》等多篇专业文章。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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