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a)说明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人员配置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整改计划等。
b)说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
5.3.1.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说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5.3.1.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于不按证排污的情况,提出相应整改计划。
5.3.1.12结论
总结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说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进行整改的内容。
5.3.1.13附图附件
a)附图包括自行监测布点图、平面布置图(含污染治理设施分布情况)等。执行报告附图应清晰、要点明确,包括图例、比例尺、风向标等内容;附图标注应为中文,必要时可进行注释说明。
b)附件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非正常工况证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其他材料。
5.3.2半年度执行报告
至少包括5.3.1.1、5.3.1.3至5.3.1.6中全部内容。
5.3.3月度/季度执行报告
至少包括5.3.1.6中全部内容及5.3.1.3中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5.4报告周期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同时,还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提交半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
5.4.1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
5.4.2半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半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一月至六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半年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度执行报告。
5.4.3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5.4.4月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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