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六)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根据当地环境应急部门管理要求落实备案。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九)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五、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给予罚款。处罚到位后,可依申请受理环评文件审批申请,作出不予决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有关技术规范见附录。
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表格更新至2017年9月;国家出台新的技术规范的,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国家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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