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地方人大决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方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2.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本市将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适时依法对本市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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