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山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
2.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3.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4.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5.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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