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贵州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贵州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规定:贵州省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明确:
一、贵州省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
二、以上财政体制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我省体制改革及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相关新闻:江西环保税省以下收入划分方案:省与市按照2:8分享
编辑:程彩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