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县 (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六、考核监督
(一)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二)各县 (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有关县 (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对考核结果
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附件:1.县 (市、区)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评体系 (年度)
2.市直部门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评体系 (年度)
3.生态建设项目化综合考评体系 (季度)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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