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20年市场化改革的水务行业,正在从过去的点源污染控制走向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市场对水务市场,尤其是上市水务企业的发展起到助推剂的作用。目前,资本市场已经和水务市场形成了共振,构建一种产融生态。在“2018(第十六届)水业战略论坛”上,安信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助理环保及公用事业首席分析师邵琳琳对此进行解读。
安信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助理环保及公用事业首席分析师 邵琳琳
水务行业经历了20年市场化改革,传统“末端治理”模式正在向“全流域治理”推进。在这黄金发展时期,“十一五”到“十二五”十年间,城市污水的控制和治理两方面成效显著。到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已经达到了92%,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长到1.40亿吨/日。“十三五”及“水十条”后,“全流域治理”成为推进的主要方向,全流域一体化生态单元的运营,在水域生态在线监测、水污染应急预警方面产生极大的需求。伴随着环境产业向大生态发展,水环境的综合治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水环境综合治理既包括控源,也包括生态修复。
水环境综合治理并不等同于污水处理,主要将受损水体通过外源污染控制、内源污染处理和生态系统修复三个过程,从而恢复成健康水体。水污染治理“由点及面”,从过去的点源污染控制走向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已经成为行业共识。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环保产业的带动作用最强,主要涉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水质保持、水质良好水体及入海河流劣Ⅴ类消除等工程措施。
在最新的财政部的PPP项目库中,财政部入库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952个PPP项目中,涉及水环境综合治理的PPP项目总数已达755个,占比近80%,项目金额总计超过9000亿元。在财政部公布第四批PPP示范项目名单中,环保示范项目中水治理项目数量、金额最大。无论是数量和投金额角度看,水治理类项目在环保类示范项目中占比最高:数量114个(占比73%),投资金额合计1359亿元(占比85%)。
水务行业市场空间未来仍非常巨大。 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水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流域综合治理涵盖了“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和滨水景观”的生态环境工程。水务企业在控源截污工程及后期运营方面经验丰富;环保企业则以污水处理、河道清淤、水质在线监测方面的核心技术取胜。在未来的大生态产业中,各类企业既存在着竞争关系,但同时也将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谋求联盟式共发展。二是农村污水治理市场启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率有快速的提升,农村包括建制镇污水处理率仍然非常低,据E20研究院统计,目前建制镇污水处理率为30%,村污水处理率不足20%。后续仍将有一个市场启动的空间。三是污水处理厂推进提标改造,在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体系中,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排放的达标水仍是劣Ⅴ类水,而劣Ⅴ类水失去了使用功能且对人体有害,不可直接接触。而在现有的6910座污水处理厂中,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不足20%,因此,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至地表Ⅳ甚至Ⅲ类水将会逐步得到推进。
资本市场和水务市场的共振
从2010年开始,水务上市公司随着行业发展快速成长,13家上市公司,截至2016年,总体营业收入增长至275.47亿元,净利润增长至56.88亿元。水处理板块,环保工程类企业变化更加明显,截止2016年,总体营业收入增长至283.14亿元,净利润增长至44.34亿元。其中包括碧水源、首创股份等龙头企业。
资本市场对水务企业的提升体现在融资能力和并购两个方面。水务市场一般采用BOT或者PPP的模式,企业需要有较强的融资需求。水务环保企业的典型发展模式为:融资->订单->业绩->再融资->订单。
发行债券是水务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央企、国企发行企业债券,由发改委监管,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市公司为主,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民营水务公司上市之后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拓宽了民营企业债券上的融资渠道。 截止2018年3月,水务板块共有7家公司通过定增募集资金,募资总额259.98亿元。水处理板块共有10家公司通过定增募集资金,实际募资总额193.48亿元
资本市场对企业成长的贡献比例较高,其中有通过IPO的募集资金,也包括定增募集资金,有的企业甚至超过50%。借助资本市场的股权融资,企业能够迅速成长,既包括通过低成本的资金获取订单,也包括外延并购,外延并购是水务环保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上市企业在并购方面具备平台优势。目前,很多订单呈现打包式的向外去发放的态势,除去联盟式发展之外,企业在补齐技术上的短板,通过并购等一系列措施,提高自身订单处理能力。这一点在水务上市企业表现更明显。
资本市场给水务行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水处理企业在发展中也会出现许多挑战与机遇。PPP清库带来融资阻碍。财政部92号文正式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运营内容的项目);(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本次重点提出不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包括设计、工程、运营内容等项目,PPP未来更加注重运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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