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6〕1369 号附件 3)同时废止。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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