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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时间:2018-05-10 13:21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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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关于国土资源、渔业、林业、水利、农业等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渔业、林业、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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