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2018-07-10 13:00:58)
我们要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尤其是这次会议将作出的决议,认真履行好我们的职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审判工作,确保司法活动在生态环境保护、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好服务和保障作用。第一,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这样一个重要的思想内容。第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机构和审判团队建设,统一裁判尺度,同时要探索环境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归口审理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专业水平,统一裁判尺度。第三,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划管辖制度改革,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第四,制定相关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我们已经制定了十多项生态环境方面的司法解释,但是还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细化证据标准,进一步细化认定严重污染的标准,通过细化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来加以明确。第五,创新裁判方式,比如刑附民的案件,犯罪人也没有能力缴纳罚金,罚了他也交不了,最后就让他植树,“劳务代偿”,反响也很好。第六,发布环境资源案件的典型案例,我们已经发布了好几批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第七,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审判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也就是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之一,进行类案专项分析,随时把这类案件拿出来进行比照分析,发现有执法不力或者偏软的,及时进行监督指导。第八,加强与有关公安、检察、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统一思想、统一尺度。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2018-07-10 13:01:53)
刚才冯军委员提到的司法机关应该在依法治污方面发挥应有的担当作用,检察机关在十八大以来,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把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放到很高的位置。连续四年专门开展了以环境污染为重点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从2017年到现在一年半的时间,环境污染犯罪一共办理了批捕案件4793人,起诉了7613人,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刚才江院长提到涉气污染犯罪仅有36件,可能存在统计方法不一样。因为对于涉气的大气污染犯罪,水污染也好,固体污染也好,气污染也好,都是放在污染环境罪之中。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有些还存在着固体污染和大气污染有重叠的情况,比如燃烧煤焦油,挥发的是有毒气体,叫多环芳烃,是有毒气体;加工工业废水,会挥发甲苯,这可能就统计到水污染当中了。我们办理的案件,不分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污染,这些是重叠的。
[张雪樵](2018-07-10 13:02:59)
企业排污的案件为什么这么少,和大气污染排放有毒气体的取证很难,大气污染排放结束了再去查证这个气体就难以查到,只能通过遗留的物质来查证,比如遗留的燃烧电子元件,燃烧的晶体管、集成板如果还在,通过查证,可以作为证据。如果燃烧的固体东西都没有了,取证就比较困难了。在这些案件当中,一个是冯军委员提到执法司法环节,大气污染环境罪很少,检察机关能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能不能解决有案不移送、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调研这些情况是存在的。在立法当中对于污染环境犯罪,这些年来做了很大的改进。比如,2013年6月份“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打击污染环境罪,2016年12月份又修改了“两高”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进一步细化,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对污染环境犯罪有一个标准问题,就是一定要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不能证明严重,就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标准一般在人、财、物三个方面:要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十人轻伤才能够罪。呼吸有毒气体,当场死亡的比较少;如果呼吸了几个月,出现了发病,那么发病的原因到底是个人身体的原因还是有毒气体的原因,这方面的证明比较难。还有财产损失,要求30万元损失以上,这要鉴定,像江西抚州有两个村民燃烧电子元件,后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起诉,要鉴定到底对大气造成了多大损失,江西抚州这个案件,检察机关提交到了北京的一家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地方上相应的鉴定机构比较少,也就是说损失结果鉴定难。另外,还有要求排放的有毒物质达到三等,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国家标准是有专门的国家废物排放名录,排放名录往往规定的是化学名称,如甲苯等专业名称,像这样一个规定,平时行政执法机构查到违法行为之后,到底是不是含有这种有毒气体还要鉴定,不鉴定就无法判明。这就是执法部门没有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的一个原因之一,进而检察机关也难以进行下一步工作。另外一个情况,是去年修改了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公益诉讼全面开展,一年半以来办理了594件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比如在北京大兴一家公司,它通过喷漆排放有毒气体,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这家公司在达到标准之前禁止生产,同时赔偿899400元损失,并登报赔礼道歉,这是大气污染的一个典型案例。刚才提到立法当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希望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和公益诉讼立法保障,特别是对于犯罪标准,污染环境罪能不能在立案标准上做一些修改,比如把结果犯修订为行为犯,只要排放有毒气体就认定为犯罪。这是第一。第二,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上、办法上要做进一步改进,特别是环保执法,包括其他部门执法,通过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第三,从司法鉴定机构上,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大气污染鉴定能力和水平。第四,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对一些重大跨地区污染,比如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为避免地方干预,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作机制,或者跨区划的行政公益诉讼、跨区划的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跨区域司法管辖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犯罪打击力度以及对大气污染损害的制裁力度、救济力度。第五,对检察机关来讲,进一步加大专业化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特别是与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探索建立专业人才的交流合作机制,提升办理大气污染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冯军](2018-07-10 13:03:21)
谢谢刘部长、江院长和张检察长。三位领导话虽然不多,但是信息量非常大。我感觉到,环境刑事司法案件的数量如此之低不能简单地用哪个法院、哪个检察院主观上不担当来解释,这说明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说明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容易统一、步调不容易一致,也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关于坚持全民共治的必要性。普法工作和执法司法工作实际上是法律实施里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两个难题。全民共治为破解这两个难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相信把共治的文章做好,我们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法律实施就能够打开局面,进入一个新境界。谢谢!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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