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对《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应当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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