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定州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详情如下:
关于对定州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度“水五十条”考核中,你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未通过年度考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以及《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市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你市新增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评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限批区域:定州市行政辖区。
二、限批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单次通报、两次约谈、三次限批并实施问责”的督导机制。
三、限批内容:除不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或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但具备在厂区内全部回收利用,不向外环境排放(含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新建项目,以及“增产不增污”的改、扩建项目之外,其他新、改、扩建项目一律视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限批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三个月。
五、整改要求:
(一)你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水质长效改善和科学保护上下功夫,要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超标水质尽快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二)对辖区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强保护区管控,确保违规项目清零,注重日常监管,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同时按照国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开展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并在必要时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水源地和供水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三)要在重点工作推进上下力气,严格对照“水十条”“水五十条”和国家有关要求,认真梳理,制定计划,明确时限,逐级压实责任,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在区域限批期间,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暂停审批属限批内容的环评文件,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环保厅第一专员办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检查。
(三)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我厅依申请组织现场核查,如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将解除限批;如仍未落实整改要求,将延长限批,并取消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9日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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