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18-08-03 15:53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评论(

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计算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

重大或重点项目设计评估应通过数学模型模拟等先进技术手段,保证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海绵城市设施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刚性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尊重和利用周边的自然地势和沟壑,实现雨水重力流方式的自然渗排。建筑、广场、道路等建设项目周边的绿地,一般应低于相邻硬化面积的高程;特殊情况确需人工设置高出相邻硬化面积高程的绿地,应从严掌握,向规划、市政园林部门专门提出报审。除大面积的绿地公园建设和建筑周边沿线保留自然山体丘陵地势外,城市街区和城乡道路沿线一般不再以人工“堆高”方式建设绿化。

第四章 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供地前,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海绵城市相关刚性控制指标,并纳入规范性文件当中;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水系、绿地与广场等用地选址时,应统筹考虑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并结合上述区域及周边条件(如坡地、洼地、水体、绿地等)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优先考虑保留或利用原有坡地、洼地、水体、绿地等用地。

第十七条 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水系、绿地与广场等用地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则需满足海绵设施、地面植被覆土等建设要求。规划具有海绵功能的生态空间(如公园、水系、绿地、湿地)等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优先恢复和改造城市建成区暗涵化渠道、“三面光”和截弯取直的河道,结合城市建设和有机更新,因势利导,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线,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重新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优先划定水系空间格局、水系蓝线、水系控制线、水系管理范围,并划定水系岸线外侧生态地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水系,或者填堵、缩减原有水系沟汊、湖塘;确需调整或者填堵、缩减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强化落实“河长制”和“湖长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湖长”,负责河流、湖泊等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设计单位应同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编制设计文件,进行海绵设计。并与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海绵城市项目相结合,形成协同合作、组织有序的城市海绵系统。

图审机构应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指导意见、海绵城市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在满足自身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及游憩功能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形、地势以及周边条件等因素,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发挥城市“大海绵体”的功效。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并应与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协调。注重选用适宜本地的海绵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和水体景观相结合。海绵设施种植设计应根据场地气候条件、土壤特性因地制宜地选择植物种类及配置模式。

第二十一条 已建公共建筑等应结合有机更新、植物维护、景观提升等途径,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改造。鼓励已建建筑与小区、商业区等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建筑与小区应按照海绵城市刚性控制指标要求,并尽量融合绿色建筑、节能设计等要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建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指标区域平衡等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最大程度技术可行性原则,充分应用可以接受的、合理的雨水滞留和利用技术,明确具体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设施应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强化削减地表径流及其径流污染为主的海绵城市工程措施建设。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以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为原则,满足相关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周边道路、广场及园林景观建设,在满足必要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减少硬化面积和硬化施工。靠近自然环境的乡村绿道、生态绿道或自然保护区及公园内的人行绿道,宜尽可能采用沙土路、砖石嵌土、钢木栈道等绿色材料和生态工艺,以实现自然过渡的海绵效果。确需硬化的地面,应采用透水铺装入渗。

城市道路的海绵城市建设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和标准断面、市政雨水系统布局等,充分利用既有条件合理设计,合理确定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人行道、专用非机动车道和轻型荷载道路,宜采用透水铺装;城市快速路、非重载交通高架道路、景观车行道路宜采用透水沥青铺装,并设置边缘排水系统,接入雨水管渠系统。行道树种植可选择穴状或带状种植,应采用生态树池,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行道树种植可与植草沟相结合,提升人行道对雨水的蓄渗和消纳能力。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绿地建设应根据绿地类型和功能设计相应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并合理设置植草沟、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海绵城市绿地种植应根据区域立地条件及景观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植物种类及配置模式,充分发挥植物的净化、滞留、促渗、低维护、观赏等作用。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