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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时间:2018-09-25 10:23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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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城镇供水信息化建设。通过整合供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等各环节在线监测技术设备,初步建立具备水质、水量、水压、能耗数据及供水设备运行情况收集、报送能力的供水数字化平台。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功能,增强城镇供水调度能力,优化城镇供水资源配置,提升城镇供水运行效能,降低城镇供水管理成本。完善计量设施配置,建立并完善管网管理档案,逐步搭建GIS管网信息平台,实现管网运行压力、流量、水质数据采集的数字化,使城镇供水调度更加科学合理。

(八)大力推进城镇供水事业单位改革。各地要对事业单位性质的供水单位加快转企改制,按照国家和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市政设施市场化政策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成转企调查摸底工作,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转企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供水单位转制工作。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责任体系,市县政府负主体责任,供水单位负项目实施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城镇政府要把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之间联动抓,结合任务目标对标对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影响城镇供水水质、饮用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督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卫生计生、水利、物价监管、质监、公安、编制、人社、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职能做好项目建设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和争取、资金投入及监管、建设用地审批、水质监管、水价政策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政策和取水许可指导监督、省级水质监测网资质认定、供水设施物防和技防设施指导、城镇供水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人员安置、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等监督指导及配合工作。

(二)加快项目推进。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有关市县,各地根据本地目标任务,抓紧安排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审批,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配套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落地,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开工建设。

(三)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新机制,以市场化模式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城镇既有供水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做好创新金融工具工作,加强与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创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方式,积极探索发行项目收益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和政府投资建设管网折价入股供水单位经营的新模式,解决城镇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债券资金要向城镇供水项目倾斜。

(四)完善价格机制。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全面落实城镇供水阶梯水价制度,加快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和补偿机制,稳定民间投资合理收益预期。逐步将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镇供水价格。建立健全节水价格机制,按照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快推进水价改革。设市城市要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县政府要对政策性减免水费进行补偿。对超采地区和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加倍征收水资源费。

(五)强化督查问责。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督查对供水设施建设和达标运行的促进作用,将城镇供水水质提升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事项,适时对下级政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省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对供水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责任主体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将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核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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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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