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200万元。
(二)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 200 万元。
(三)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区 200 万元。
(四)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区的所有奖励;同时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收。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计算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额度。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结算工作。市环保局、财政局每月向各县区通报上月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情况。
第七条 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省财政扣收我市的生态补偿资金外,结余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4〕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区河流考核断面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