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发布《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达标是义务、超标要赔付、改善获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建立区(市)级横向补偿和市、区(市)纵向补偿相结合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断面水质超标,责任辖区缴纳赔付补偿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以下称“跃升”),责任辖区获奖励补偿金。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6〕27号)中明确的94个市控及以上地表水体断面,包括河流断面及湖库断面,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地表水体断面按控制级别分为国省控断面、市控断面,其中,列入山东省与青岛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地表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断面为国省控断面;其他非国省控地表河流、湖库断面为市控断面。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国省控断面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每年由市环保局公布纳入年度生态补偿的具体水体断面和水质目标。纳入生态补偿的水体范围,先在局部重点水体试行,逐步扩展到所有市控及以上重点地表水体。水质目标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确定。
以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派的监测机构监测的水体水质数据为依据,判定水体水质类别及达标情况。国省控断面水质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的项目加上电导率共25项;市控断面水质监测项目为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外的23项。湖库及水源地断面监测项目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中的项目,以及表3中优选的特定项目33项,共62项进行监测;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需每年开展一次地表水109项全项目分析。
四、按照治理保护及生态补偿责任归属,将地表水体断面分为跨界断面、共同断面、出境断面。跨界断面,指上下游分属不同行政区的断面,其治理保护责任属于上游行政区,生态补偿责任实行上下游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横向补偿模式。共同断面,指上游左右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断面,其治理保护责任由相关行政区共担。出境断面,指上游属于独立的行政区,且下游为近岸海域、青岛辖区之外水体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断面,其治理保护责任属于上游行政区。共同断面、出境断面,其生态补偿责任实行区(市)与市之间纵向补偿模式。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根据核算结果,分别由青岛市及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青岛高新区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财政列支,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月计算和公示,每季度通报,年终汇总通报并一次性结算。
根据断面控制级别,确定单个考核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其中,国控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为600万元,省控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为300万元,市控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为200万元。
六、考核断面月度全部水质指标均达到水质目标,视为断面水质月度达标;考核断面月度水质所有指标实现跃升,视为断面水质月度跃升。考核断面月度任一水质指标超标,视为断面水质月度超标。河流、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湖库按年均值评价年度水质类别,任一水质指标年均值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V类水质标准限值的,该水体断面年度水质综合评价为劣V类;任一水质指标年均值超过水质目标类别相应限值的,视为该断面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任一月度水质超标,即视为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
河流上游入境的区(市)界断面及下游出境的区(市)界断面水质指标均超标时,剔除上游超标指标对下游断面水质的影响后再判定下游断面水质是否达标。共同断面难以界定相关区(市)责任时,按相同比例共担。
七、断面水质实现达标且跃升的,上游责任区(市)获得下游责任区(市)或市财政基准额度奖励补偿金;断面水质达标但未跃升的,不罚不补;断面水质超标幅度一倍以内的,由上游责任区(市)向下游责任区(市)或市财政缴纳基准额度赔付补偿金;断面水质超标幅度超过一倍的,由上游责任区(市)向下游责任区(市)或市财政缴纳基准额度2倍的赔付补偿金。
断面年度水质综合评价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该断面所有跃升月份的奖励补偿金清零,超标赔付补偿金正常缴纳。辖区任一水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辖区所有断面跃升月份的奖励补偿金清零,超标赔付补偿金正常缴纳。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国省控断面年度水质由Ⅳ类及以下跃升至Ⅲ类及以上的,年终由市财政额外一次性给予责任区(市)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的奖励。国省控断面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年终由责任区(市)向市财政额外缴纳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的资金。
考核断面断流无监测数据的,当月生态补偿考核不罚不补。非特殊重大干旱年份,全年断流8个月及以上无监测数据的(地表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除外)考核断面,年终由责任区(市)向市财政缴纳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0.5倍的资金。
八、共同断面月度水质超标,经核实责任完全不在某个辖区,其当月生态补偿资金由其他责任辖区承担。辖区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举证复核报告,市环保局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确定。断面水质存在上下游地区争议事项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核实认定。
九、各区(市)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河长制管理要求,将支流、沿河排水口纳入日常监管,及时查处、消除异常排水、超标排水现象。鼓励社会各界对我市水生态环境情况予以监督或检举,有关情况作为相关断面责任认定依据。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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