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解读
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最后,我想就此次《通知》的内容补充几点看法。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已经是大家达成的共识,但实际上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元素对各个地方进行划线和描述。比如人口,人口一般与当地的经济生产力呈正比;还有降雨量,南方和西北地区也是不同的;此外还有气候、温度、水体功能定位、土地利用类型等等元素。《通知》里也强调了分区分级、宽严相继、回用优先、便于监管等标准制定原则。因此如果能根据类似以上各种元素划分出不同的区域类别,再有针对性的进行标准的制定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此外,《通知》中列出的污染物指标也都有其依据。《通知》指出:出水直接排入Ⅱ类和Ⅲ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氨氨(NH3-N)等。
首先指标选择了COD而非BOD,并不是因为BOD指标不合理,而是因为考虑到在实际监测中,BOD的监测周期一般要5天,所以采选COD作为指标更利于操作。第二是SS,因为许多污染物都需要悬浮物作为载体,SS含量不高也能一定程度代表水质污染情况的良好。第三是指标里没有包括大肠杆菌,一般从卫生角度来说,控制污水中的大肠杆菌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也有可能把所有细菌全部杀灭,所以《通知》里没有加入大肠杆菌这个指标,但同时也指出,某些地方如果出水回用或者水体跟人体接触频繁,是可以调整标准,增加例如大肠杆菌这样的指标的。此外还有氮磷问题,现在大家认为农村污水大多情况下可以不用考虑氮磷的问题,但《通知》中提出,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因为对于封闭水体来说,富氧化的原因就是氮磷。
最后我认为,未来我们的农村污水治理要做好,一定要有合理正确的标准作为引领,同时加上实用技术支撑、激励政策引导机制以及智慧化运营管理共同发挥作用,希望大家能早日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合理标准,谢谢大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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