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要求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监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行业监管,建立以污染物削减情况为主的考核体系,定期对其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情况等进行核查。根据进水参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区别处置。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2018〕-49)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确保城市水环境整治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范围
对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进行专项排查整改。
二、排查内容
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重点督查厂区进水和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情况;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对县级城市在“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中填报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进行效果评估,查看整治工程实施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
三、整改要求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属地认真梳理、分类,举一反三做好各项问题整改工作。
(一)加强对上游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地环保主管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要共同承担起对上游排污企业的监管职责,建立工作联席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实现污染物减排效果。两部门要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共同对上游排污企业进行排查,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水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二)强化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行业监管,建立以污染物削减情况为主的考核体系,结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其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情况进行核查。各部门在执法中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对于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排水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三)加快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小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快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完善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19年,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但未配套管网的,要抓紧建设污水配套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尽快实现减排效果;污水处理设施未完成的,要加快建设进度,同时启动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厂网同时投运。配套管网建设优先采用雨污分流制。(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四)严格落实黑臭水体控源截污工程
各地在黑臭水体整治过程中,要确保控源截污等基础性工程落实到位。地方水利、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共同对水体两侧入河排污口进行再排查,建立排口信息台账,明确排污口分类及其监管部门,按照取缔非法、合并减少、规范化建设等分类提出治理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同时,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水体两侧市场、餐饮、洗车店等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执法力度。(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五)加强黑臭水体的内源治理
水利部门要科学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在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清淤底泥沿岸随意堆放。清淤底泥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定期清理黑臭水体漂浮物及沿岸积存垃圾,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垃圾倾倒行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四、时间安排
属地排查阶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组织排查工作,排查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问题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设区市主管部门。设区市核实、整理后于10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和省水利厅。
整改落实阶段: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问题,拉条挂账,认真整改,逐一销号。对于短期内可解决的问题,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于需长期解决的问题,需给出具体理由,并设定整改完成时限,由市级主管部门定期督办。各设区市于12月15日前将本市工作总结(含整改完成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和省水利厅。省级将从问题清单中抽出有代表性的问题,组织各市进行交叉互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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