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内渔业港区)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11.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做好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禁止垃圾入海。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2019年底前,沿海城市全部建立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12.建立实施湾长制
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督促三省一市各级政府履行渤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治理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政府部门。三省一市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建立实施湾长制,并逐步分解落实到沿海城市。(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水利部等参与)
(三)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13.海岸带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2020年底前,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强化渤海岸线保护。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岸线保护布局。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持续增长。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海岸线的行为。2020年,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分批确定重要湿地名录和面积,建立各类滨海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非法采挖海砂,加强监督执法,2019年三省一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2020年底前,将河北滦南湿地和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和汉沽湿地、山东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14.生态恢复修复
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实现水质不下降、生态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绿色海岸,恢复生态景观。辽宁省以大小凌河口、双台子河口、大辽河口、普兰店湾、复州湾和锦州湾海域为重点,河北省以滦河口、北戴河口、滦南湿地、黄骅湿地以及所辖渤海湾海域为重点,天津市以七里海潟湖湿地、大港湿地、汉沽湿地以及所辖渤海湾海域为重点,山东省以黄河口、小清河口、莱州湾海域为重点,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加快河口海湾整治修复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
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沿海城市依法清除岸线两侧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实施受损岸线治理修复工程,对基岩、砂砾质海岸,采取海岸侵蚀防护等措施维持岸滩岸线稳定;对淤泥质岸线、三角洲岸线以及滨海旅游区等,通过退养还滩、拆除人工设施等方式,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渔船码头等;对受损砂质岸段,实施海岸防护、植被固沙等修复工程,维护砂质岸滩的稳定平衡。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参与)
15.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继续组织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推进渤海海区禁捕限捕,总结并继续组织山东、辽宁进行限额捕捞试点,启动河北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渤海违规渔具,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逐步压减捕捞能力。2019年起,逐年减少海洋捕捞许可证数量,实现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确保2020年与2015年相比减幅不低于24%。2020年底前,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农业农村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三省一市每年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不少于45亿单位,举办增殖放流活动不少于300次。鼓励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并根据渤海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状况,适当调整休渔期,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农业农村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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