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支撑体系
(二十)完善现代物流业统计制度。加快研究建立物流行业统计分类标准。研究完善反映物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质量发展的监测指标体系。加大对物流统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落实社会物流统计制度,加快企业样本库扩容提质,加强对物流重点企业运营成本、效率的监测。利用骨干物流平台开展公路物流监测。(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二十一)健全物流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物流标准体系,对不适应国民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需要的标准进行修订、转化或废止。深入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示范和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等工作,加强已发布物流标准在物流领域相关试点示范中的应用,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二十二)构建物流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研究编制并适时发布“中国物流发展指数”,从物流发展质量、效率、动力、贡献等方面,对我国物流发展质量水平进行客观、全面、可量化的综合性评价,为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可量化的参考依据。(发展改革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二十三)健全完善物流行业信用体系。研究出台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企业标准,构建政府层面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信用机构作用,组织建立物流企业信用联盟,鼓励开发针对物流行业的信用产品,推动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效果。(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健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
(二十四)创新用地支持政策。加强城市物流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衔接。指导地方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利用有效载体和多种渠道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用于物流用途。探索政府负责土地平整并建设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企业负责建设经营性物流基础设施,约定土地物流用途并长期租赁的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研究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支持政策。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新的用途、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自然资源部、铁路总公司负责)
(二十五)加强投融资支持方式创新。按照“扶优做强”原则,研究设立国家物流枢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国家物流枢纽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发起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展市场化主动融资渠道,稳定企业融资链条。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在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范围内开发基于供应链的金融产品,引导和支持资金流向实体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扎实推进物流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气象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铁路总公司
2019年2月26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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