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在业务系统上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超范围和项目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违规挂靠监测人员;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监测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登记材料不属实或拒不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接纳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五)对纳入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3年内出具的任何数据和监测报告,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纳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在其他登记的环境监测机构从业。
(六)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核与辐射安全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核与辐射安全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要求
(一)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独立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二)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保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三)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有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监测机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四)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即日起试运行,2019年10月20日正式运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5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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