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加急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第一轮)工作的通知》,文件里涉及全国25个省和直辖市,涉及7个专项内容,并且以加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地相关部门。这意味着,新一轮的生态环境大督查来了!
5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意味着新一轮的强化监督工作于5月8日正式启动,生态环境部派出300个左右工作组分布到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39个城市。时间安排2019 年5 月至2021 年3 月,每15 天为一个轮次;为期2年!
企业如何自查整改,才能避免被处罚?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废气检查内容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废水检查内容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 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 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固废检查内容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 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