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标准。
强化长江保护法治保障。加快推动《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实施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严格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滞后地区应研究明确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健全投融资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统筹生态环保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的“杠杆”效应,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能弥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探索建立健全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差别化水价制度,提高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完善全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和财政奖惩制度。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深化省内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技术研发,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与其关键生境修复技术攻关。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和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保管家、第三方监测治理、专家治厂等模式,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五)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重大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推进实施市、县党政领导包案制度、销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监控点,优化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重点区域、重要水域监测点位全覆盖、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开展长江干流岸线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六)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设区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开本地区攻坚任务完成等情况。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探索环保CEO制度和企业环保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各地生态环境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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