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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9-06-26 15:05

来源: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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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人类活动频繁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改变、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生物发酵、冶炼、炼焦、炼油、化工、制药、印染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倾倒和填埋垃圾、粪便、工业废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固体废物;

(三)从事可能严重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或者水质的矿产勘查、采选活动;

(四)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五)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旗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

(四)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中长期城乡供水水源规划等,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应当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对饮水安全负责,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财政投入,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中长期城乡供水水源规划等。应当公布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录和保护区范围,组织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对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跨区域取水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方式、范围、标准和对象,统筹安排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跨区域供水的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跨区域供水的城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方案,由用水地旗区人民政府协商供水地旗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水源单一的地区,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好应急备用水源,并加强对应急备用水源的维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跨嘎查村、跨苏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的方式,保证饮用水不间断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与水源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定期联系、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应当强化建设项目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督检查,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应当监督指导饮用水供水单位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定期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供水水源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落实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在供水水质、水压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出厂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用矿行为。

第二十八条 农牧部门应当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养殖业监督管理,指导农药、化肥使用、畜禽粪污等种养殖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饮用水水质检测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水龙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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