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本次股份转让全部交割完成后,各方同意推动国祯环保更名为“三峡国 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8)国祯集团承诺且确保其实际控制人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全部交割完成 之日起 6 年内不从事与国祯环保现有主业相同、相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4、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协议自以下各 项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生效:
(1)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获得转让方股东会的批准;
(2)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获得乙方按现有管控体系设置的长江环保集团党委 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批准;
(3)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获得丙方董事会的批准;
(4)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已获得三峡集团的批准;
(5)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如需)。
5、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股份转让后本公司股东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国祯集团持有公司 117,029,974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46%。受让方合计持有公司 178,493,154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3%。
四、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关联关系
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五、风险提示
上述协议的签署生效尚需交易各方内部决策程序审批通过以及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如需),本次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三峡资本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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