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类园区。化工园区未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认定;安全风险较高(A类);距离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发展定位为化工园区,但目前化工产业比重低;不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化工园区内有居民居住;不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过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实施动态调整。各地区要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治工作双月调度上报的化工园区清单,以及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委托具有化工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对辖区内化工园区逐一摸底自查自评,提出分类管理建议名单。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组织专家对各地区上报的自评结果进行核实审查,每年对全省化工园区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公示。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二)支持园区差异化发展。各地区充分结合现有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及环境承载条件等,积极探索建立特色化、专业化的化工园区发展之路。鼓励天然气、磷、硫、钛、盐卤、锂钾等资源优势地区,发展资源类基础化工;支持环境容量不足的地区,积极发展低污染电子化学品、精细化学品等专、精、特化工园区;支持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非化工类项目,在符合环保准入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进入非化工园区聚集发展。
1.鼓励示范类园区加快发展。示范类园区的产业升级项目、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大土地保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给予适度倾斜;支持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规划扩区升级;支持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环境治理改善需要适当调剂污染物排放总量,跨区域调剂污染物总量应由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生态环境厅备案;电力、天然气等要素优先保障,落实直供电优惠,保障合同气价格供气;利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工业发展等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园区信贷支持,鼓励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园区多元化运营,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园区公共服务类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鼓励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化工园区,或者托管现有化工园区。
2.促进提升类园区改造升级。提升类园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发展动能,推动园区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对改造提升达标的,从下一年度起,在规划调整、用地计划、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对改造提升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3.加强限制类园区监管力度。限制类园区不再新增化工企业和项目,对已有化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条件成熟时逐步搬离化工企业。
4.实行淘汰类园区产业退出。淘汰类园区不得新布局化工企业,已有化工企业实行淘汰关闭或搬迁,限期退出化工产业。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应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化工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 75%。(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
(四)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对于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不得予以备案,对于限制类项目,不得新增产能,且需符合相应行业准入政策。化工园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划定周边安全控制线,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合理布置功能区,化工园区应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定期开展园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及时公开监测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
(五)完善危险废物处置。化工园区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公共的事故废水应急池、消防废水应急池、雨水监控池,并在排口设置单向截止阀,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必要时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转移等全链条的风险实施监督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环境质量检测、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施工监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污染物集中耦合处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园区日常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
(六)推进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加强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实现对化工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建立园区三维倾斜摄影模型,实时更新园区建设边界、园区内企业边界及分布等基础信息。整合园区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数据,建设园区公共基础数据库,强化标准及接口建设,与入驻企业实现数据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以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建设智慧园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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