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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0-01-03 14:24

来源:四川日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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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要求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选择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鼓励优先资源化再生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 18921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4.3 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 31962的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4.4 对靠近城镇且满足城镇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农村地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 31962。

4.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合理规范处置,处理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5.2 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a)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本标准实施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b)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类别和设计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参见附录A),设计处理规模2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应表1所列标准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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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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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或稳定塘等自然生态处理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或稳定塘等自然生态处理工程的出水作为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6.2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3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

6.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所列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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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7.3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四川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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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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