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HJ 732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 规定执行。
6.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6.3.3 本标准发布后,表6所列污染物如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和条件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7 达标判定
7.1 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2 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大气污染物以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水污染物以日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7.3 国家和省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8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8.1 新建企业自2019 年 月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本标准。
8.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3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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