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狠抓任务落实。省市人民政府要于2020年2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动员部署。
(二)加强政策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相关设施;优化环保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研究加大中央资金、技术等政策支持力度,用于船舶和港口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港口岸电设施改造,利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对相关地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三)加强监督考核。
省市人民政府按季度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按季度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地区,由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四)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船舶港口污染治理良好氛围。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好12328举报投诉电话,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推进社会共治。
抄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水务局,山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内各司局。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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